我們走後是他弟弟在那個攤上做的,我們要是離婚我可以稱這個攤子是共同財産要求分我5000元嗎?

我們走後是他弟弟在那個攤上做的,我們要是離婚我可以稱這個攤子是共同財産要求分我5000元嗎?,第1張

我們在結婚剛半個月時候就去上海做生意了,我們做的是早點生意打燒餅的,我才乾了一個星期就不做了,我們和他父母一起住的他母親的言語我受不了就廻老家了住在娘了,沒有過一段時間他也廻來了。但那燒餅攤是他父母在一年前就做的,我們結婚就給我們的,在這個新年第一次攤費也是我們交的,現在他要和我離婚,這個攤的轉讓費可值15000元,我們走後是他弟弟在那個攤上做的我們要是離婚我可以稱這個攤子是共同財産要求分我5000元嗎

位律師廻複

是共同財産要求分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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