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給我們賠償款時,明明給了我們16萬,而讓我們在17萬的單子上簽字,法院怎麽可以這樣做?
律師大人您好:
有起交通事故,法院宣判賠償我們16萬而肇事者不予賠償,40天後執行庭強制執行了12萬,請問這40天的滯納金該怎樣算?大約又過了一個多月肇事者又賠償了4萬(據法院說)。而我們受害者是在法院宣判後4個月才收到的給予我們的16萬的賠償,法院是一次性發放給我們的,而滯納金法院的算法是按肇事者兩次交錢的時間算起的,請問這樣算對嗎?
在法院給我們賠償款時,明明給了我們16萬,而讓我們在17萬的單子上簽字,法院怎麽可以這樣做?
分別計算,法院的処理違法,可以曏監察部門投訴。滿意請按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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