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離婚這些房子和等等東西是否她也有份,如果我是過錯方,那麽她就會分割我的財産嗎?
2002年到2006年一直是我在繳單位的集資建房款,有單位出具的收款單和銀行繳費單,但是房産証現在都還沒有辦下來。房子2007年才開始裝脩,然後買家具和電器都是我拿的錢,也有一定的購買單據和發票,上麪有些都有我的名字和電話。然後才拿結婚証。現在離婚這些房子和等等東西是否她也有份?如果我是過錯方,那麽她就會分割我的財産嗎?
位律師廻複你所講的房子爲經濟適用房,上麪的份額屬於你的個人財産。其他財産也是你的個人財産,她無權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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