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生工作人員卻說我已經有一個子女了,不能再生育了,因此,我想問:領養了孩子就等於生育過子女了嗎?
各位律師:
我和前妻結婚了十三年,一直沒有懷孕,後來我們領養了一個被人遺棄的女嬰,兩年前我們離婚,孩子歸她。現在我們也各自重新組成了新的家庭。
根據<雲南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槼定″再婚夫妻---或者雙方都是再婚,其中一方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我現在的妻子她與前夫生育過一個孩子)可以再生一個子女。我按照槼定去辦理再生育証時,計生工作人員卻說我已經有一個子女了,不能再生育了。因此,我想問:領養了孩子就等於生育過子女了嗎?
領養了孩子不等於生育過子女.立法有漏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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