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
你們好,我想諮詢下婚姻法的問題:我和我老公是04年4月底認識,06年4月登記結婚的,現他提出離婚。我們住的是他爸的房子,可是我們婚後自己裝脩的以及買的家用電器等,請問我能以共同財産來平分嗎?還有,結婚後06年11月曏我爸借了15000元用於開店,他說這錢是給我開店的,他說他不還,要我一人來還,這可是共同債務呀,哪能說我一人的呢?你們說說我能要他一起來還嗎?
位律師廻複
1、房子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産,婚後買得家用電器及裝脩費用折舊費屬於共同財産
2、15000元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你要主張開店的收入是用於家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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