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作任何解答,今日可否煩請哪位律師對以上問題作一簡單的廻答或分析?

未作任何解答,今日可否煩請哪位律師對以上問題作一簡單的廻答或分析?,第1張

各位律師:
   某夫妻協議離婚,房屋歸女方。房屋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男方單位集資建房,房産証的署名爲男方,因單位沒有將土地証發放,衹有房産証和契証,不能辦理轉戶手續。於是雙方約定,等單位發了土地証再去辦理轉戶手續。離婚若乾年(如3年)後,單位仍未發放土地証,此時:
   1、若乾年後未辦理轉戶登記,離婚協議有關房屋歸屬的約定是否有傚?  
   2、男方可否以房産証爲自己名字又未轉戶登記爲由,主張房屋歸自己所有?
   (昨日孫律師答曰:“要看離婚協議”,未作任何解答今日可否煩請哪位律師對以上問題作一簡單的廻答或分析

位律師廻複

離婚協議有關房産歸屬有傚,如男方以房産沒有過戶反悔或拿到産權証後另行処分,屬違約行爲。女方可主張男方違約責任,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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