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套住房算夫妻共同財産嗎,我是不是可以這樣認爲,這套住房我丈夫衹有居住權,竝沒有所有權?
各位律師:
我和我丈夫於1999年1月離婚,民事調節書上對財産分割是這樣寫的:家中現有財産雙方自行分割。住房一套由原告(即我丈夫)居住,原告返還被告住房款10000元,各人衣物歸個人。我於我丈夫2001年2月複婚,現在我們又要離婚進行財産分割。
請問:這套住房算夫妻共同財産嗎?我是不是可以這樣認爲,這套住房我丈夫衹有居住權,竝沒有所有權?
如調解書上是由你丈夫居住,則說明對所有權沒有処理。或你們根本就沒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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