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應該怎麽做,房子以前是老人的名字,是前幾年老人老人作証改成我的名字的,這樣老人有權利要嗎?
各位律師:
原先的老院子反蓋了新房,是老人和我們一起出錢蓋的,我們花了兩萬,老人花了三千,老人是和我們住在一起,老人住兩間,我們住三間,共同生活了二十年,房産証是我的名字。其餘的兒子在外麪都有房子,是老人給蓋的,不過給他們蓋了三間,他們都是沒結婚之前有的房子。我是結婚後共同蓋的。現在老人想要住的那兩間房子,老人有權利要嗎?我的兄弟姐妹有權利要嗎?他們還要起訴我,我應該怎麽做?房子以前是老人的名字,是前幾年老人老人作証改成我的名字的。這樣老人有權利要嗎?
從你講的情況來看,初步可以認作定老人已經把房屋贈與給你了,但老人應有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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