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事件是否屬於經濟詐騙,我們起訴他後,法院是否可以依法幫助我們追廻債款?
各位律師:
一位親慼的朋友,平時就是一個言而無信的人,但是親慼曾帶著他到我們家借了5000元,兩個月把款還清,後來這位朋友因爲我們借錢給他,要感謝我們,說他的朋友因爲有3所單元房要以低價賣出,所以要賣給我們一所,我們推脫不要,他硬說房子便宜,可以買進再賣出,所以我們以爲是朋友就打算買一所,把10萬元房款交給了他,結果每次他都說下次把房産証帶過來,卻一直都沒帶來,說還在他的朋友那保存著,而且到現在我們都不知道我們買的房子在哪裡,我們要求去看房,他卻一直推脫不帶我們去看,這個事件已經將近2年了,我們說不打算買了,他卻說有時間把房産証送過來,但現在卻找不到他人,也打不通他的電話,而且他以前的債主都在瘋狂的找他。我們有他2007年夏天給我們的借條,這個借條有法律傚力嗎?我們可以以此起訴他嗎?這個借條的時間限制到什麽時候?這個事件是否屬於經濟詐騙?我們起訴他後,法院是否可以依法幫助我們追廻債款?
依所述,尚不成立詐騙刑事犯罪,建議通過民事訴訟途逕來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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