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否意味著事情的性質已經發生改變,有最初的詐騙轉變成經濟糾紛了呢,還可以告我朋友詐騙嗎?
多謝各位律師上次的解答。我還有疑問不明白。我朋友承諾幫原告(3人)辦事情,收了24萬多。但事情沒有去辦錢用完了。後來原告知道事情不可能成功,曏我朋友還錢。我朋友前前後後還了十萬多,而且有欠條的。因爲後來我朋友沒有錢還,原稿才上訴的。在這樣的情況下,既然原告知道事情不可能成功,我朋友承認還錢,還開了欠條,且還了一部分錢,這是否意味著事情的性質已經發生改變,有最初的詐騙轉變成經濟糾紛了呢?還可以告我朋友詐騙嗎?
位律師廻複應屬於經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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