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否意味著事情的性質已經發生改變,由最初的詐騙轉變成經濟糾紛了呢,還可以告我朋友詐騙嗎?

這是否意味著事情的性質已經發生改變,由最初的詐騙轉變成經濟糾紛了呢,還可以告我朋友詐騙嗎?,第1張

你好,黃浪洪律師:
我有疑問如下。我朋友承諾幫原告(3人)辦事情,收了24萬多。但事情沒有去辦錢自己用完了。後來原告知道事情不可能成功,曏我朋友還錢。我朋友前前後後還了十萬多,而且有欠條的。因爲後來我朋友沒有錢還,原告才上訴的。在這樣的情況下,既然原告知道事情不可能成功,我朋友承認還錢,還開了欠條,且還了一部分錢,這是否意味著事情的性質已經發生改變由最初的詐騙轉變成經濟糾紛了呢還可以告我朋友詐騙嗎多謝指點。

位律師廻複

在司法實踐中不以詐騙論処,屬於民事糾紛,司法機關也應該慎用刑事手段解決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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