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這樣的條件是否可以成立,法院可以這樣判給他嗎?

他這樣的條件是否可以成立,法院可以這樣判給他嗎?,第1張

各位律師:
我和男方因夫妻生活不協調分居,(不協調問題是在男方)在分居期間我認識了一個男性朋友産生餓了感情,與之發生了關系,且與之有不特定時間的聚居,爲之男方起訴離婚。我們婚後有一処房産,房子戶名是我的,去年在他老家新建一套房子,尚未建成現男方和我都想要房子,他老家的房子肯定是他的,請問,市裡的房子我們將如何分配?我們還有一個九嵗的男孩,他從一嵗到四嵗是我父母帶大的,現我和男方都想要孩子,請問,孩子的撫養權能給誰?現男方以我的行爲方式提出他有權利要房子和孩子,請問他這樣的條件是否可以成立法院可以這樣判給他嗎

位律師廻複

房産平均分割,孩子要看雙方條件,你對男方不忠實系男方原因造成,過錯在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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