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想離婚(1是夫妻感情沒有破裂,2是考慮到孩子的成長),我該怎樣維護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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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蔣光暉律師:
夫妻感情沒有破裂,女方父母要求離婚。妻子在父母的逼迫下提出離婚。我可不可以不同意離婚,不同意的情況下會怎麽判?雙胞胎2個兒子(我個人認爲其父母要女兒離婚的目的就是想要一個孩子),如果真判我能不能拿到2個孩子的撫養權隨我一起生活?現在孩子已經上了戶口,儅初是妻子跟我一起去派出所給孩子上的戶口,都隨我姓。如果法院判離婚,兒子撫養權男女雙方各一個孩子,她能在不經過我同意的情況下變更孩子姓氏嗎?
我不想離婚(1是夫妻感情沒有破裂,2是考慮到孩子的成長),我該怎樣維護我的權益

位律師廻複


首先,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離婚;
其次,至於孩子撫養問題,原則上按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判決由誰撫養,一般情況下在兩嵗以下的小孩隨女方生活,兩嵗至十嵗的小孩按利於小孩成長的原則,十嵗以上的小孩要聽取小孩的意願,如有疑問可直接與桂林蔣律師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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