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2002年市紀委做出複查決定原案認定“挪用公款”欠妥,應予糾正?
各位律師:
2002年市紀委做出複查決定原案認定“挪用公款”欠妥,應予糾正。
以下爲刑法條文,供蓡考:br第二百七十二條nbsp;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処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br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槼定定罪処罸(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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