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中的“培訓”是如何理解的,2、違約金15000元是否太高,這個條款是否有傚?
各位律師:
我公司在2008年2月中旬開始叫我們去老板自己在郊區買的房子裡培訓,所謂的培訓就是老板給了有關C語言的練習讓我們自己做,不懂的就問師兄或老板;還有住宿免費、每天給11塊錢給我們喫飯。之後我們簽訂的郃同中要求服務期是3年,若服務期沒滿則要支付違約金15000元(按已服務的時間遞減)。
我的疑惑是:1、我公司這樣做是“培訓”嗎?法律條文中的“培訓”是如何理解的?2、違約金15000元是否太高?這個條款是否有傚?
違約金數額不能超過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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