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是在2008年4月19號跟2009年4月20日跟他簽的郃同,現在不要他,本公司要不要賠償?
各位律師:
本公司有一位員工,下月4月20號郃同到期,由於他工作做的不好,本公司是在2008年4月19號跟2009年4月20日跟他簽的郃同,現在不要他,本公司要不要賠償?
除非公司經原條件或更高條件續簽而員工不同意外,公司應給予經濟補償
各位律師:
本公司有一位員工,下月4月20號郃同到期,由於他工作做的不好,本公司是在2008年4月19號跟2009年4月20日跟他簽的郃同,現在不要他,本公司要不要賠償?
除非公司經原條件或更高條件續簽而員工不同意外,公司應給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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