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麽我這種情況是從最初辦房産証的時候算還是從離婚過戶的時間算夠不夠五年?
我是通過法院判決離婚的,法院判決書上寫明房子歸我,我以現金找付對方應得房産份額,判決書已經生傚,以前的房産証上是夫妻共有。
請問律師:
1、這種情況以後如果我要賣房子是否必須先到房産交易中心將房子過戶到我自己名下?
2、辦理這種過戶手續對方需要到場嗎?(因對方現在無民事行爲能力,如果需對方到場而對方不能到場的話,需要法院出具什麽証明文件嗎?)
3、這種過戶需要交納哪些費用?
4、如果以後我要賣這棟房子,現在好像有政策說滿五年免交個人所得稅什麽的,那麽我這種情況是從最初辦房産証的時候算還是從離婚過戶的時間算夠不夠五年?
麻煩律師解答,謝謝!
你好,要到房産交易中心辦理過戶.不用交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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