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據作廢,原告業務員姓名09年4月2日”,我現在可否勝訴?

條據作廢,原告業務員姓名09年4月2日”,我現在可否勝訴?,第1張

各位律師:
原告爲魚葯廠,被告爲賣魚葯的門市,原、被告之間有過業務往來,原告拿著一張被告所立的據來起訴被告,該據記載:“証明05年下欠款壹萬元正(10000元)據被告姓名2007年5月13日”。被告稱:一、証明上沒寫欠原告的錢,我不欠原告錢;二、被告擧一原告業務員所立的書証“08年原告與被告貨款兩訖。條據作廢原告業務員姓名09年4月2日”我現在可否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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