匪寇婚媾
匪寇婚媾,語出《周易·賁》:“六四……匪寇婚媾。”“匪”爲無;“寇”爲盜匪。此句猶說:沒有盜匪即成婚配。六四爻與初九爲正應,儅成婚配,九三從中作梗爲寇,但邪惡終將爲正義所勝,故有此說。
《象》說:“匪寇婚媾,終無優也。”
程頤說:“……匪爲九三之寇搫所隔,則婚媾遂其相親矣……初四正應,終必獲親。”(《伊川易傳》卷二)
一說:“匪寇婚媾”應讀作“匪寇,婚媾”。意爲:不是搶劫,而是娶親。(李鏡池《周易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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