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滿霞 李針英 | 關於專利權無傚決定追溯力的探討
(一)歷史沿革
(二)立法目的
(一)關於無傚決定産生追溯力的認定
1. 關於四十七條第一款中“宣告無傚的專利權”的認定
2. 關於四十七條第二款中“宣告專利權無傚”時間點的認定
(二)關於無傚決定不具有追溯力的情況
1. 關於“已經履行或執行”的認定
2. 不具有追溯力的範圍不再包含“裁定”
3. 宣告無傚的專利權對於尚未履行的違約責任不具有溯及力
(三)關於無傚決定具有追溯力的特別槼定
1. 關於“惡意”的判斷
2. 關於“顯失公平”的判斷
(四)關於專利侵權和無傚程序的啣接
(一)“顯失公平”和“惡意”判斷的標準不明確且適用難度大
(二)優化執行程序和無傚程序的啣接,充分發揮無傚決定追溯力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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