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設計時有哪些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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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標不能用地理名稱。
2.商標所用外文要沒有姓氏的含義。
3.不宜採用數字作爲商標。
4.商標的文字、圖形、顔色等應避免有不好的含義。
5.商標不得使用有特殊意義的標志,如國旗,國徽等。
6.商標不能缺乏顯著特征。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11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爲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昂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竝便乾課別的,可以作爲商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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