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通過股權轉讓方式繼受成爲股東而非設立公司的發起股東,不屬於司法解釋槼定未交納或未足額交納出資的股東,不應追加爲被執行人

最高法院:通過股權轉讓方式繼受成爲股東而非設立公司的發起股東,不屬於司法解釋槼定未交納或未足額交納出資的股東,不應追加爲被執行人,第1張

最高法院:通過股權轉讓方式繼受成爲股東而非設立公司的發起股東,不屬於司法解釋槼定未交納或未足額交納出資的股東,不應追加爲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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