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近代條約琉蘭脩好條約

中國近代條約琉蘭脩好條約,第1張

琉蘭脩好條約

荷蘭國王與琉球國縂理大臣,欲堅定兩國永遠和好,是以荷蘭國王特派欽差全權巴裡、官火船主用尅而伊而翁加白良,與琉球國全權縂理大臣尚鳳儀、佈政大夫翁德祐、各將所奉之上喩,議定各條,陳列於左:

一 嗣後琉球國縂理大臣、佈政官、與荷蘭國王及兩國民人,均永遠和好,無論何人、在何地方,皆全護保祐身家。從今以後,其國人要求買物,雖官雖民,亦能以所有之物而賣之,官員無得設例阻禁百姓。凡一支一收,須要兩邊公平相換。荷蘭國船到琉球各港,須要供給其薪水,而亦公道價錢支之;至若該船欲買什物,則宣於那霸而買。

二 荷蘭國船倘或被風颶漂壤船於琉球或琉球之屬州,倶要地方官遣人救命、救貨至岸,保護相安。俟該國船到,以人貨附還之。而難人之費用,機何亦能曏該國船取於琉球。

三 荷蘭國人民上岸,倶要任從其遊行各処,母得遣差追隨之、窺探之。但或闖入人家或強買物件,又別有不法之事,則宣地方官拿縛該人,不可打之,然後往報船主自能執責。

四 於泊村以一地爲荷蘭國之墳所,倘或埋葬,則宣保護,毋燬壞其墳。

五 要琉球國政府常養善知水路者,以爲引水之用,使其探望海外,倘有外國船將入那霸港,須以好小舟出於沙灘之外迎引其船入港,使知安穩之処而泊船。該船主應以工錢七千二百文而謝引水之人。倘或出港,亦要引出沙灘外,亦謝工錢七千二百文。

六 此後有船到琉球港,須要地方官供給薪水。薪毎一千斤,價錢三千六百文水毎一千斤,工價六百文。凡以中大之玭杷桶六個,即載水千斤。所輸之銀或紋銀、或洋銀。

七 將來所定者荷蘭商人,一如厚愛之國無異,悉照遵行。倘日後別國有得徼減省稅餉之処,荷蘭人亦一躰徼減。

以上各條,均關和議要約,應俟琉球縂理大臣佈政大夫、荷蘭國王、用硃筆批準,限以兩年即相交。俾兩國分執一冊,以昭信守,但別繕二冊,先由琉球縂理大臣、荷蘭欽奉全權公使大臣各爲君上定事,蓋用關防印信各執一冊爲據,俾即相按照和約開載之條,施行妥辨無礙。

要至章程者:

天主降生千八百六十九年

七月初六日,以荷蘭書漢書立字,應遵執據。

鹹豐九年己未六月初七日,在那霸公館,鈐蓋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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