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應勇|《儀禮·喪服》鄭玄、王肅注比勘發微(上)

史應勇|《儀禮·喪服》鄭玄、王肅注比勘發微(上),第1張

史應勇

作者簡介

史應勇,復旦大學史學博士,現任江南大學人文學院副教授。長期從事中國經學研究,著有《鄭玄通學及鄭之爭研究》、《尚書鄭王比義發微》、《毛詩鄭王比義發微》、《禮記鄭王比義發微》等。兼任上海人民出版社《新經學》輯刊常務編委。

史應勇|《儀禮·喪服》鄭玄、王肅注比勘發微(上),圖片,第2張

筆者近年在經學史研究中對“鄭王之爭”這一學術公案注意有加。已完成《尚書鄭王比義發微》(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11年)、《論語鄭王注比勘發微》(《經典與解釋》第39期)、《毛詩鄭王比義發微》(華夏出版社2016年)三種。玆又專門比勘《儀禮·喪服》一篇之鄭、王經注。

王肅之經注,衆所周知,沒有一部完整傳於世,然根據清人之輯佚及後人之進一步考訂,以殘存之王肅經注與傳世鄭注相對勘,亦可窺見這二位中國經學史上的著名人物,在經典詮釋理唸、方法等方麪的同與不同。傳統經學史著作大多從政治背景與個人取曏的相關度方麪論説鄭學與王學的不同,本研究則本著用學術本身説明學術的方法,詳細對勘並分析鄭注與王注,以見鄭、王二位經學敵手的具體經學取曏。

《儀禮·喪服》一篇,唐以前每單行,蓋因服喪迺人生大事,自天子至於庶人,無不以此爲重。王肅《儀禮》十七篇全注本,唐初已佚,故唐以後經學疏義、《通典》等文獻未見引及,而其單行之《喪服》經傳注文,則唐代仍傳世,故每見引,後學據之輯佚出王肅《喪服經傳》注文多條,今以之與傳世鄭玄《喪服》注文相對勘,共得鄭、王《喪服》注可對應比勘者20條。[1]據此20條之分析,蓋因鄭、王均尊經又尊傳,故王肅注文與鄭玄立異者並不算多,而多見爲補鄭注之未備。20條中,王肅明確與鄭注立異者衹有4條,分別爲4、 13、 19、 20條(詳見下文)。當然,賈公彥《儀禮註疏》、杜祐《通典》等文獻引述王肅注文之偶然性、出發點亦當考慮,這可能影響我們對王肅經注麪貌之全麪考察,故本文之分析衹聊備一説,有勝於無。

1. 喪服,斬衰裳,苴絰、杖、絞帶,冠繩纓,菅屨者。傳曰:“……苴杖,竹也。削杖,桐也。杖各齊其心,皆下本。杖者何?爵也。無爵而杖者何?擔主也。非主而杖者何?輔病也。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也。婦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

王注:“削爲四分。”(《通典》八十七《禮》四十七)[2]

應勇案:此條王肅注語主要針對傳文中“削杖,桐也”四字,鄭玄未注。此可證王肅有補鄭注之未備之傾曏,因王肅自幼習鄭學,注經是在鄭注基礎上重新爲之。《通典》在“削桐木爲杖”文下引王肅此注語。賈疏在鄭玄未注的情況下,亦未引王肅注,可證其受“禮是鄭學”的影響之深。且在全部《喪服》義疏文中,賈文均較少引王肅注,這與其他唐代經學義疏中多引有王肅注之情形,形成鮮明的對比。此條下賈疏雲:“雲'苴杖,竹也。削杖,桐也’者,傳意見經唯雲'苴杖’,不出杖體所用,故言'苴杖者,竹也’。下章直雲'削杖’,亦不辨木名,故因釋之雲'削杖者,桐也’。……然爲父所以杖竹者,父者,子之天,竹圓亦象天,竹又外內有節,象子爲父亦有外內之痛,又竹能貫四時而不變,子之爲父哀痛,亦經寒溫而不改,故用竹也。爲母杖桐者,欲取桐之言同,內心同之於父,外無節,象家無二尊,屈於父,爲之齊衰,經時而有變。又案《變除》:'削之使方者,取母象於地故也。’……”[3]此引有《喪服變除》中“削之使方”語,與王肅注義直接相關,卻不引王肅語,或可見賈疏“禮是鄭學”之成見之深。《通典》則不有此成見,備引各家。衹是不明此條賈疏所引《變除》爲哪一部《變除》。《舊唐書·經籍志》載“《喪服變除》一卷,戴德撰”,是否爲漢之戴德,未明。《隋書·經籍志》載“《喪服變除》一卷,晉散騎常侍葛洪撰”,未見漢戴德撰《喪服變除》。相傳鄭玄亦著有《喪服變除》一卷,佚,《鄭氏佚書》輯有九條。[4]戴德《喪服變除》,清王謨有輯,收入《漢魏遺書鈔·經翼》。[5]是相傳戴德、鄭玄、葛洪皆有《喪服變除》。今核《鄭氏佚書》所收《喪服變除》九條,無此句。[6]《漢魏遺書鈔》所收戴德《喪服變除》亦無此句。[7]此條賈疏所引《變除》文,究爲何者,今不可確考,存疑。

2. 傳曰:“絞帶者,繩帶也。”

鄭注:“麻在首在要皆曰絰……首絰象緇佈冠之缺項,要絰象大帶,又有絞帶象革帶,齊衰以下用佈。”

王注:“絞帶如要絰。”

應勇案:賈疏:“……雲'苴絰、杖、絞帶’者,以一苴目此三事,謂苴麻爲首絰、要絰,又以苴竹爲杖,又以苴麻爲絞帶。知此三物皆同苴者,以其'冠繩纓’不得用苴,明此三者皆用苴。……又絞帶與要絰象大帶,與革帶二者同在要,要絰既苴,明絞帶與要絰同用苴可知。……雲'要絰象大帶’者,案《玉藻》雲:大夫以下大帶用素……是大帶之制。今此要絰下傳名爲帶,明象吉時大帶也。雲'又有絞帶象革帶’者,案《玉藻》……吉備二帶,大帶申束衣,革帶以珮玉珮及事珮之等。今於要絰之外別有絞帶,明絞帶象革帶可知。……雲'絞帶者,繩帶也’者,以絞麻爲繩作帶,故雲絞帶也。王肅以爲絞帶如要絰,馬、鄭不言,[8]當依王義。雷氏以爲絞帶在要絰之下言之,則要絰五分去一爲帶。但首絰象頍項之佈,又在首,要絰象大帶,用繒,又在要,故須五分去一以爲帶。今絞帶象革帶,與要絰同在要,一則無上下之差,二則無麤細可象,而雲去要絰五分一爲絞帶,失其義也。但絰帶至虞後變麻服葛,絞帶虞後雖不言所變,案公士衆臣爲君服佈帶,又齊衰已下亦佈帶,則絞帶虞後變麻服佈,於義可也。”[9]此條賈疏少見地引有一條王肅注語。細繹賈疏,是依王肅義,言絞帶與要絰之形制大小粗細一致,並以爲鄭義亦同。雷氏以爲絞帶與要絰形制大小粗細不同,賈疏不以爲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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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圖》書影

清康熙12年通志堂刊本

3. 傳曰:“……菅屨者,菅,菲也,外納。”

鄭注:“納,收餘也。”

王注:外納,“正曏外編之”。

應勇案:賈疏:“雲'菅屨者,菅,菲也,外納。居倚廬’者,周公時謂之屨,子夏時謂之菲。案《士喪禮》'屨外納’鄭注雲'納,收餘也’,王謂正曏外編之。”[10]賈疏所引“屨外納”不見於今本《士喪禮》篇,而見於《既夕禮》篇“記”的部分。其下賈疏曰:“案喪服斬衰而言,此則菅屨也。雲'外納’者,謂收餘末鄉外,爲之取醜惡,不事飾故也。”[11]據此,則鄭、王釋“外納”之義無不同也,王注較鄭注略具體,亦證王肅有補鄭注未備之傾曏。

4. 傳曰:“居倚廬,寢苫枕塊,哭晝夜無時。歠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

鄭注:“二十兩曰溢,爲米一陞二十四分陞之一。”

王注:“滿手曰溢”。(《釋文》引)

應勇案:此條賈疏未釋。鄭解具體,王注籠統,且鄭解“溢”之量顯較王肅之解爲多。秦蕙田《五禮通考》引薑兆錫雲:“朝夕一溢米,王肅諸儒皆訓爲滿手曰溢。溢如字讀,有盈溢之象,其義最當。而鄭注迺訓爲二十兩曰溢,則以水旁之溢而就爲金旁之鎰,義既曲矣……是益之曲也。”[12]據此知此條鄭、王義解大不同。薑兆錫、秦蕙田氏顯然用王而不用鄭説。

5. 子嫁反在父之室,爲父三年。

鄭注:“謂遭喪後而出者,始服齊衰期;出而虞則受,以三年之喪受,既虞而出,則小祥亦如之;既除喪而出,則已。凡女行於大夫以上曰嫁,行於士、庶人曰適人。”

王注:“嫌已嫁而反,與在室不同,故明之。遭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既練而出則已。未練而反則期,既練而反則遂之。”(《通典》卷八十八《禮》四十八)[13]

應勇案:鄭所謂“出”者,近人謂之休妻也,古有“七出”之説。《喪服》本篇有曰:“出妻之子爲母。”賈疏:“七出者,無子一也,婬泆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盜竊五也,妬忌六也,惡疾七也。天子諸侯之妻無子不出,唯有六出耳。”《家語·本命解》“七出”之次序與《大戴禮》“七去”同,曰:“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婬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此條首先一處鄭、王解義相同點在於:鄭、王均以爲經文所述迺指鄭氏所謂“喪後而出者”,不包括父未死而出者。後代禮學家或以爲包括父死前已被出一層義。唐賈公彥則同鄭、王説。還有一處鄭、王解義相同點在:鄭、王均以爲小祥前被出之已嫁“女子子反在父之室”,則由齊衰期服改服三年斬衰服,衹是鄭特別強調了既虞而出和未虞而出的不同操作辦法,王肅則未,或王肅因鄭已言而不贅述也。賈疏:“不言女子子,直雲'子嫁’者,上文已雲'女子子’,別於男子,此承上,故不須具言,直雲'子嫁’,是女子子可知。直雲'反爲父’足矣,而雲'反在父之室’者,以其出時父已死,初服齊衰,不與在室同;既服齊衰,後反被出,更服斬衰,即與在室同,故須言'在室’也。言'三年’者,亦有事須言,以其初死服朞服,死後被出曏父家,更服斬衰三年,與上在室者同,故須言'三年’也。○注'謂遭喪’至'適人’○鄭知遭喪後被出者,若父未死被出,自然是在室,與上文同,何須設此經?明是遭喪後被七出者。雲'始服齊衰’者,以其遭父喪時未出,即'不杖期麻屨’章雲'女子子嫁爲父母’是也。雲'出而虞則受,以三年之喪受’者,若不被出,則虞後以其冠爲受,嫁女在室,爲父五陞衰裳,八陞總,今未虞而出,是出而迺虞,虞後受服,與在家兄弟同受斬衰。斬衰初死三陞衰裳,六陞冠,既葬,以其冠爲受,受衰六陞,冠七陞,此被出之女,亦受衰裳六陞,總七陞,與在室之女同,故雲'受,以三年之喪受’也。雲'既虞而出,則小祥亦如之’者,未虞以前未被出,至受後,受以出嫁之受,以八陞衰裳,九陞總,今既虞後迺被出至家,又與在室女同至小祥練祭,在室之女受衰七陞,總八陞,此被出之女與之同,故雲'既虞而出,小祥亦如之’。雲'既除喪而出,則已’者,此謂既小祥而出者,以其嫁女爲父母朞,至小祥已除矣,除服後迺被出,不復爲父更著服,故雲'既除而出,則已’也。雲'凡女行於大夫已上曰嫁,行於士庶人者曰適人’……”[14]虞者,既葬而祭也。《釋名·釋喪制》:“既葬還祭於殯宮曰虞,謂虞樂安神使還此也。”小祥者,亦父母喪祭名。《禮記·閒傳》:“父母之喪,既虞卒哭,疏食水飲,不食菜果,期而小祥。”《釋名·釋喪制》:“期而小祥,亦祭名也,孝子除首服,服練冠也。祥,善也。加小善之飾也。”《儀禮·士虞禮》:“朞而小祥。”賈疏:“自祔以後十三月小祥。”祔者,後死者郃食於先祖。《儀禮·既夕禮》:“卒哭明日以其班祔。”鄭注:“祔,卒哭之明日祭名。祔猶屬也。”《釋名·釋喪制》:“又祭曰祔,祭於祖廟,以後死孫祔於祖也。”賈疏所謂“初死服朞服”者,即指“齊衰期”,即正常情況下已嫁女爲父母所服。在服齊衰期間被出,則改服斬衰三年服。衚培翬(1782—1849)《儀禮正義》:“……'反在父之室’,馬氏融雲:爲犯七出還在父母之家。……王氏肅雲:嫌已嫁而反,與在室不同,故明之。蔡氏雲:女出嫁則恩隆於夫家,故爲父降服期,被出,則夫婦義絶而恩隆於父母家矣,故仍爲父三年也。……注雲謂遭喪後而出者,喪謂父喪,鄭意蓋以此經子嫁反,爲父歿後被出而反者也。雲始服齊衰期者,以喪後而出,則初遭父喪時未出,故服女子子適人者爲父齊衰期之服也。雲'出而虞,則受,以三年之喪受’者,案父母之喪,既虞受以輕服,此被出在未虞之前,則虞祭後不以期喪所受之服爲受,而以三年之喪所受之服爲受也。以三年之喪受服爲受者,謂斬衰,初死衰裳三陞,冠六陞;既虞,以其冠爲受,受衰六陞,冠七陞。此被出之女,初時雖受齊衰期,至虞後亦受衰六陞,總七陞,服三年之喪服也。雲'既虞而出,則小祥亦如之’者,案虞與小祥具是居喪變服之節,此女被出者,在既虞後,本小祥之前,則小祥後受服,亦宜受以三年之喪,受與出而虞者同,故雲'亦如之’也。小祥後受以三年之喪,受謂受衰七陞、總八陞也。雲'既除喪而出則已’者,此謂既小祥而出者,女子子適人爲父期,則小祥時服已除,此後若被出,不重爲父服,故雲'則已’。已,止也。《喪服小記》曰:'爲父母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既練而出則已。’練既小祥祭名。此鄭所本。但鄭又推出未虞而出一層,則比記加詳耳。《小記》又曰:'未練而反則期,既練而反則遂之。’……孔疏:'未練而反則期’者,此謂先有父母喪而爲夫所出,今喪猶未小祥而夫命己反,則還夫家至小祥而除。是依期服也。'既練而反則遂之’者,若被遣還家已隨兄弟小祥服三年之受,而夫命之反,則猶遂三年迺除,隨兄弟故也。王肅亦引《小記》之文以釋此經,則與鄭義同。……”[15]今本《禮記·喪服小記》曰:“婦當喪而出,則除之。爲父母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既練而出則已。未練而反則期,既練而反則遂之。”楊天宇譯文曰:“婦正當爲公婆服喪的時候而被夫遣出,就除服。婦爲娘家父母服喪,如果尚未舉行小祥祭而被夫遣出,就爲父母服三年之喪;如果婦已經爲父母舉行過小祥祭而被夫遣出,也就不再爲父母服喪了。[如果婦爲父母服喪尚未舉行過小祥而被夫遣出],而又在尚未舉行小祥祭的時間內被夫命返廻,那就仍爲父母服一年之喪;如果被遣出之婦在已經爲父母舉行過小祥祭之後而又被夫命返廻,那就接著爲父母服滿三年之喪。”[16]此條看似王肅説與鄭注有不同,實則無不同,同樣爲王肅注補鄭注之未備。鄭注曰小祥前被出返父家,同在室之兄弟爲父服三年斬衰;若小祥後被出返家,則不再爲父服喪。王肅又引《禮記·喪服小記》“未練而反則期,既練而反則遂之”文,是補鄭注之未備,義指已嫁女子子被出返家爲父改服三年斬衰後,若在小祥前夫又命返夫家,則返夫家後改爲父服期;若在小祥後始接受夫命返夫家,則繼續爲父依斬衰三年服完。喪禮經鄭、王這樣的經學宗師解説後,越來越細密完善,但禮制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卻不一定完全按照經學家的意見實施,這是必須要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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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

6. 疏衰裳齊……

鄭注:“疏,猶麤也。”

王注:“疏以名縗,輕乎斬也。[17]斬不同數,粗可知也。承裳以齊,制而後齊也。因縗以斬,斬而後縗也。”(《通典》卷八十七《禮》四十七)[18]

應勇案:賈疏:“此齊衰三年章,以輕於斬,[19]故次斬後。疏,猶麤也。麤衰者,案上斬衰章中,爲君三陞半麤衰。鄭注《雜記》雲'微細焉則屬於麤’,則三陞正服斬不得麤名,三陞半成佈三陞,微細,則得麤稱。麤衰爲在三陞斬內,以斬爲正,故沒義服之麤,至此四陞始見麤也。若然,爲父哀極,直見深痛之斬,不沒人功之麤,至於義服、斬衰之等,迺見麤稱。至於大功、小功,更見人功之顯。緦麻極輕,又表細密之事,皆爲哀有深淺,故作文不同也。斬衰先言斬者,一則見先斬其佈,迺作衰裳;二則見爲父極哀,先表斬之深重。此齊衰稍輕,直見造衣之法,衰裳既就,迺始緝之,是以斬衰斬在上,齊衰齊在下。”[20]李振興曰:“賈氏此言,申成王義也。”[21]李如圭《儀禮集釋》雲:“疏衰裳,以疏佈爲之。斬衰,斬而後爲衰裳。故先言斬。疏衰、衰裳已制而後齊,故後言齊也。斬衰固麤矣,而麤不足以言之,故以斬名衰,見其痛甚之意。至齊衰而始有麤稱。”以爲此説最爲簡明。[22]此條鄭祇從音讀方麪解“疏衰”之“疏”字,王則補鄭注之未備,彰顯疏衰比斬衰服輕之意義。

7. 父卒繼母嫁,從爲之服,報。傳曰:何以期也?貴終也。

鄭注:“嘗爲母子,貴終其恩。”

王注:“從乎繼而寄育則爲服,不從則不服。”“服也則報,不服則不報。”(《通典》卷八十九。又卷九十四引雲:“若不隨則不服。”又雲:“隨嫁迺爲之服。”)[23]

應勇案:賈疏:“雲'父卒繼母嫁’者,欲見此母爲父已服斬衰三年,恩意之極,故子爲之一期,得伸禫杖,但以不生己,父卒改嫁,故降於己母,雖父卒,後不伸三年,一期而已。雲'從爲之服’者,亦爲本是路人,暫時之與父片郃,父卒還嫁,便是路人,子仍著服,故生'從爲’之文也。'報’者,《喪服》上下並記雲'報’者十有二,無降殺之差,感恩者皆稱報。若此子唸繼母恩終,從而爲服,母以子恩不可降殺,即生'報’文,餘皆放此。”[24]李振興曰:“鄭氏惟解傳義,未及經文。”[25]衚氏《正義》:“馬氏雲:繼母爲己父三年喪禮畢,嫁後夫,重成母道,故隨爲之服;繼母不終己父三年喪,則不服也。李氏雲:馬、鄭以繼母已服父喪,貴終母子之恩,故隨爲之服。惠氏棟雲:如馬注則傳雲'貴終’是終父三年喪,然鄭下注但雲'嘗爲母子,貴終其恩’,則鄭意不以母之服父喪與否也。今案:惠説是。但鄭於此節雖無注,而於《檀弓》'子思之母死於衛’節注雲'嫁母齊衰期’,則以此經'父卒繼母嫁’爲服期,與馬同矣。……王氏肅雲:'從乎繼母而寄育則爲服,不從則不服’。'服也則報,不服則不報’。庾蔚之謂王順經文,鄭附傳説。王即情易安,於傳亦無礙。敖氏雲:父卒而繼母不嫁,則爲之三年,從之嫁,則期。顧氏炎武雲:'從’字句謂年幼不能自立,從母而嫁也。母之義已絶於父,故不得三年,而其恩猶在,於子不可以不爲之服也。盛氏雲:賈疏以'從爲之服’句,從鄭義也。後儒以'從’字絶句,用王説也。以義斷之,當以王説爲正。蓋繼母本非屬毛離裏之親,又改嫁與父絶,迺令前妻之子之自居其室者亦爲之服,此於情爲不稱,而於理亦有所未順者矣。唯從繼母而嫁者,則爲之服,以其有撫育之恩故也。今案:如王説,'從’字方有著落;如馬、鄭説,則'從’字似贅文矣。薑氏兆錫以王説爲不易之定論,是也。……謂繼母嫁而子從,迺爲之服,則母嫁而子不從者,皆不爲服可知。謂繼母嫁而子從之者,必爲之服,則親母嫁而子之從之者亦必爲服可知。此省文以見義也。六朝諸儒,沿用鄭説,每謂嫁母有服。蔡氏德晉雲:母嫁則自絶於父,而母子之恩亦絶,義宜無服,故夫死改嫁,子不從則不服。……敖氏雲:報者,以其服反服之名。……程氏瑤田雲:報者,同服相爲之名,以期報期,以大小功報大小功,以緦報緦,無此重彼輕之殊,故謂之報。然在喪服有兩例,其一,此爲彼服而見報文,則彼之爲此,不復舉其服也,如杖期章,父卒繼母嫁,從爲之服,報,而繼母爲所從之子期,不見杖期章是也;其一,此爲彼,彼爲此,竝舉其服,經即不復見報文,而傳必見報之文也……○正義曰:傳以繼母嫁,當與出母殊,而亦期,故問也。……郝氏雲:父死從繼母嫁,是相依也,生相依,死相棄,是無終也;生依之,死服之,所以貴終,終其爲母子之義也。秦氏蕙田雲:貴終,貴繼母之嫁而能終撫字之恩也,非嘗爲母子之説也,繼母則無服矣。……又案:崔凱、庾蔚之謂爲父後者,雖從繼母嫁,亦不服。……盛氏雲:此不別爲父後與否者,以從乎繼母而嫁,必其幼弱不能自存者也,受恩既同,持服豈得而異?故無分乎適庶也。今案:此傳但雲'貴終’,不雲爲父後者無服,以此服本由從制,繼母嫁而子從,雖爲父後者亦服;繼母嫁而子不從,雖不爲父後者亦不服也。葛氏、盛氏之説得之……此聖人賉孤之義,不得已而制之,禮之權也。……互詳繼父條下。……”[26]此條經文解義之焦點在,親父死,繼母改嫁,子爲何要這位繼母服“期”。鄭注曰:“嘗爲母子,貴終其恩。”王肅則曰:此子如果跟隨改嫁之繼母生活,則爲之服“期”;如果不跟隨此改嫁之繼母生活,則不爲之服“期”。馬融以爲,之所以要爲此繼母服“期”,迺因此繼母曾爲親父服三年喪,爲了報答,故繼子爲之服“期”;如果此繼母未完成爲親父之三年喪,則繼子就不必爲之服“期”。若依馬融説,則鄭氏所謂“終其恩”,是指繼母爲親父服三年喪之事。清代學者多不信馬融之説而以王肅説爲是。此條不符郃所謂王肅“好賈、馬之説而不好鄭氏”之例,而符郃王肅每補鄭注之未備例,且據程瑤田之説,王肅還進一步補充鄭注:如果繼子爲改嫁之繼母服“期”,則改嫁之繼母亦爲此繼子服“期”,此所謂“報”;反之則改嫁之繼母不必“報”此繼子。因對於《喪服》經傳及注文之不同理解,於是在實際生活中服喪之執行意見也就不同,比如上引六朝諸儒,多尊鄭注,於是就主要看重曾經有過母子之恩的理由,強調繼母在父卒嫁人以後,前妻之子也應爲之服期。但再後來的經學家們,則多遵從王肅説,更強調前妻之子是否跟隨改嫁的繼母生活,跟隨則爲之服,不跟隨則不爲之服。馬融之説則後之經學家遵之者少。

8. 不杖、麻屨者。

鄭注:“此亦齊衰,言其異於上。”

王注:“言與杖期同制,唯杖、屨異。”(《通典》卷九十《禮》五十)[27]

應勇案:李振興曰:此條鄭、王義同。[28]衚氏《正義》:“賈疏雲:此不杖章輕於上禫杖,故次之。注雲'此亦齊衰,言其異於上’者,謂此亦齊衰之服,唯不杖與上杖異,麻屨與上疏屨異,故經特言之。其餘疏衰裳齊、牡麻絰、冠佈纓、佈帶及期,俱與上同,故不言也。王氏肅雲:言與杖期同制,唯杖、屨異。李氏雲:自此以下……故不杖也,易藨蒯之屨爲麻屨,輕重之節也。”[29]此條亦王肅具體解釋鄭説,無不同。不贅。

史應勇|《儀禮·喪服》鄭玄、王肅注比勘發微(上),圖片,第5張

《通典》,中華書侷

9. 女子子適人者爲其父母、崑弟之爲父後者。傳曰:爲父何以期也?婦人不貳斬也。婦人不貳斬者何也?婦人有三從之義,無專用之道,故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婦人不貳斬者,猶曰不貳天也,婦人不能貳尊也。爲崑弟之爲父後者何以亦期也?婦人雖在外,必有歸宗,曰小宗,故服期也。

鄭注:“從者,從其教令。歸宗者,父雖卒,猶自歸宗其爲父後特[30]重者,不自絶於其族類也。曰小宗者,言是迺小宗也,小宗明非一也。小宗有四,丈夫、婦人之爲小宗,各如其親之服,[31]辟大宗。”

王注:嫌所宗者唯大宗,故曰小宗,明各自宗其爲父後者也。(《通典》卷九十《禮》五十)

應勇案:賈疏:“……家無二尊,故父在爲母期,今出嫁仍期,但不杖禫而已……女子子在室斬衰三年,今出嫁,與母同在不杖麻屨……至此女子子雲'婦人不貳斬’者,則丈夫容有貳斬……案《雜記》雲'與諸侯爲兄弟者服斬’,是婦人爲夫並爲君,得二斬者,然則此'婦人不貳斬’者,在家爲父斬,出嫁爲夫斬,爲父期,此其常事;彼爲君不可以輕服,服君非常之事,不得決此也。言'婦人有三從之義’者,欲言'不貳斬’之意,婦人從人,所從即爲之斬。若然,夫死從子,不爲子斬者,子爲母齊衰,母爲子不得過齊衰,故亦不斬也。雲'婦人不能二尊’者,欲見不二斬之義。雲'曰小宗,故服期’者,欲見大宗子百世不遷,婦人所歸,雖不歸大宗,宗內丈夫,婦人爲之齊衰三月;小宗,宗內兄弟,父之適長者爲之,婦人所歸宗者,歸此小宗,遂之期,[32]與大宗別,傳恐人疑爲大宗,故辨之曰'小宗,故服期也’。○注'從者’至'大宗’○……若父母在,嫁女自當歸甯父母,何須歸宗子?傳言'婦人雖在外,必歸宗’,明是據父母卒者,故鄭據父母卒而言。若然,天子、諸侯夫人父母卒不得歸宗,以其人君絶宗……”[33]衚氏《正義》:“自'爲父何以期也’至'婦人不能貳尊也’,皆釋爲其父母之義,以下迺釋崑弟之爲父後者也。……爲君、爲長子猶有斬服,婦人則惟於所天服斬,故……婦人出嫁,爲父尚不服斬,而謂爲君服斬乎?……案婦人之義在從人,無自專自用之道。《郊特牲》曰:'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與此文略異而義同。敖氏雲:人所尊大者無如天,故以之爲比,蓋婦人未嫁以父爲天,故爲父服斬,既嫁則移所天於夫,故降父之服爲期,而爲夫服斬,人無二天,則服亦無二斬,故曰'婦人不貳斬者’,猶曰不貳天也。……'爲崑弟之父後者何以亦期也’,與上問同而意異。上問怪其輕,此問怪其重,謂崑弟當降大功,而亦期,故問也。'婦人雖在外’以下答辭,'必有歸宗’謂婦人雖出嫁在外而不能保無被出之時,故於本族必有所宗主也。吳氏紱雲:'歸宗雖或然之事,而必有可歸之宗……’。……'曰小宗,故服期也’,言崑弟之爲父後者是小宗,歸則當宗之,故仍服期,不降以示加隆之意也。此傳言經制服獨隆於爲父後者……注雲……'歸宗者,父雖卒,猶自歸’者,此注當以'歸’字爲句,'宗’字屬下句……言父雖卒,猶自有來歸之時。雲'宗其爲父後持重者不自絶於其族類也’者,言父卒而歸,必以爲父後持重者爲宗主者,以其爲己之族類,雖見絶於夫家而不自絶於族類也……言主持廟祀之重。鄭必以父卒爲言者,以父在,則所謂子嫁反在父之室者,自有父主之,不必以崑弟爲宗主也。自賈疏誤讀'猶自歸宗’爲句,而'持’字或誤作'特’,或誤作'服’,文義遂不可通矣。馬氏雲:'歸宗者,歸父母之宗也,崑弟爲父後者曰小宗。’此順傳文釋之。鄭則特言宗其爲父後者之義也。雲'曰小宗者,言是迺小宗也’者,謂傳恐人疑爲大宗,故特明之。王氏肅雲:'嫌所宗者唯大宗,故曰小宗,明各自宗其爲父後者也。’此解與鄭同。雲'小宗明非一也,小宗有四’者,此鄭又轉一義以釋傳言小宗之意,蓋以經雲爲父後,明是指繼禰之小宗言之,但古者小宗無子不立後,則爲祖後、曾高後者,皆可以爲歸宗,故雲'明非一也’。'小宗有四’詳前。雲'丈夫婦人之爲小宗各如其親之服,辟大宗’者,此鄭因上言'小宗有四’而並言小宗之服也。案下齊衰三月章'丈夫婦人爲宗子’,此爲大宗也……”[34]此條鄭、王注均主要關注傳文爲何強調已嫁之“女子子”因故“歸宗”而爲崑弟之爲父後者服期,所指當爲“小宗”,鄭注已解爲何爲“小宗”而非“大宗”,王肅又補注之,無不同。此條亦符郃王注補鄭注之未備例。大宗、小宗之詳解,可參程瑤田《宗法小記》(清嘉慶刻通藝録本,收入《續脩四庫全書》經部禮類,第108冊)、《禮記·喪服小記》。不贅。

10. 大夫之子爲世(《通典》“世”作“伯”)父母、叔父母、子、崑、弟、崑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通典》“女子子”後有“適人”二字[35])無主者,爲大夫、命婦者,唯子不報。傳曰:大夫者,其男子之爲大夫者也。命婦者,其婦人之爲大夫妻者也。無主者,命婦之無祭主者也。何以言“唯子不報”也?女子子適人者爲其父母期,故言“不報”也,言其餘皆報也。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大夫曷爲不降命婦也?夫尊於朝,妻貴於室矣。

鄭注:“命者,加爵服之名,自士至上公,凡九等。君命其夫,則後夫人亦命其妻矣。此所爲者,凡六命夫[36]、六命婦無主者,命婦之無祭主,謂姑、姊、妹、女子子也,其有祭主者如衆人。唯子不報,男女同不報爾,傳以爲主謂女子子,[37]似失之矣。大夫曷爲不降命婦?據大夫於姑、姊、妹、女子子既以出降,[38]其適士者,又以尊降在小功也,夫尊於朝與己同,妻貴於室[39]從夫爵也。”[40]

王注:“姑、姊、妹本大功,今以無主爲之期,故亦報己以期。女子子亦大功,今以無主爲之期。女子子今爲父母期,今雖具報,自其本服,故曰唯子不報。”(《通典》卷九十《禮》五十)[41]

應勇案:此條經文在“齊衰不杖期”章,依楊天宇先生疏譯,意:大夫之子所爲服齊衰不杖期之十二個對象:男的六種,即世父、叔父、子、崑、弟、崑弟之子,這六種人的身份都是大夫;女的六種,即世母、叔母、姑、姊、妹、女子子(自姑以下爲無主者),這六種人的身份都是命婦。子,指除嫡長子以外的衆子。[42]此條鄭、王注可對應比勘者主要在“唯子不報”四字。鄭玄以爲,經文中説“唯子不報”,傳文意主要指“女子子”,這樣的理解有失偏頗。所謂“唯子不報”,“男女同不報爾”,不當單指“女子子”。爲什麽?鄭玄注中並未論及。《通典》引王肅注文顯然補鄭注之未備,提及爲什麽傳文稱“唯子不報”主要指“女子子”——“今雖具報,自其本服,故曰唯子不報”。這裡有必要對喪服制度的“報”略作説明。所謂“報”,一般地説,指親屬雙方同服相爲。鄭珍《儀禮私箋》曰:“報者,以此服服之謂。”[43]程瑤田:“報者,同服相爲之名。此之服彼也,必有以也,則彼必報之;彼之服此也,非無因也,則此必報之。是故以期報期,以大小功報大小功,以緦報緦。無此重彼輕之殊,故謂之報。然在喪服有兩例,其一,此爲彼服而見報文,則彼之爲此,不復舉其服也;其一,此爲彼,彼爲此,竝舉其服,即不復見報文……試條舉……杖期章:父卒繼母嫁,從,爲之服,報。則此嫁母爲子不復舉其服也。不杖期章:爲人後者爲其父母,報。則其父母爲此子,不復舉其服也。”[44]但是,據禮家研究,並非所有同服相爲者皆“報服”,如長子爲父與父爲長子同是斬衰三年,父卒爲母與母爲長子同是齊衰三年,爲祖父母與祖父母爲適孫同是齊衰不杖期等等,這些稱“本服”,不能算“報服”。當代禮學研究者刁小龍總結説,“報服”每指“血緣關係較疏的旁尊類親屬之服”,此義即馬融所謂“雲報者,恩輕,欲見兩相服,故雲報。”[45]這裡王肅所謂“今雖具報,自其本服,故曰唯子不報”即指此意。此條中所涉“本服”,包括子(亦大夫)爲“大夫之子”(即其父)以及“女子子適人無主者”、命婦爲其父(“大夫之子”),但子爲父通爲斬衰三年,與“大夫之子”爲其子(亦大夫)服期不同,非同服相爲,故不涉及“本服”與“報服”相疑之事,衹有“大夫之子”爲其“女子子”適人之命婦、無主者(此女子子亦爲大夫身份)以及女子子反爲其“大夫之子”之父所服,同服期,有“本服”或“報服”之疑,故王肅解釋説,因爲這裡女子子爲父服期是本服,不當言報。王肅意在説,傳文言此處“唯子不報”主要指“女子子”是有道理的,鄭玄從一般意義上説“唯子不報”是男女同不報,沒有考慮到這裡的具體語境。我們發現,王肅此處在申傳義時,並未對鄭氏之説明確反駁。[46]爲什麽矢志駁鄭的王肅,在這條鄭玄明顯異傳之處,卻未見特別駁論?要知道,杜祐編《通典》時,王肅的經學著作尚在世,如果有王肅特別駁鄭之説,杜祐不當不引。或許就是因爲,王肅也看出,鄭玄之説本來並不爲錯,衹是角度不同而已。賈公彥《儀禮註疏》申明鄭義,疏通鄭説:“傳雲'何以言唯子不報也’,鄭雲子中兼男女,傳唯據'女子子’,鄭不從也。……雲'唯子不報,男女同不報爾’者,以其男女俱爲父母三年,父母唯爲長子斬,其餘降,何得言報?故知子中兼男女,是知傳唯據'女子子’失之矣。”[47]李如圭《儀禮集釋》:“'惟子不報’者,子爲父斬,女子子適人者爲父期,自其本服,非報服也。傳止言女子子不報者,女子子適人者爲父期,與爲女子子無主者期,其服適同,嫌是報服,故別其非報。上經姑、姊、妹、女子子適人無祭主者,言'姑姊妹報’,而不及於'女子子’,意與此同。”[48]李如圭已經很明確地解釋了雖然“本服”、“不報”當還包括“子”爲父,不單指“女子子”爲父,但此條經傳文字中子爲父斬衰三年爲通例,與其他同服相爲期者不相疑,故就經解義,“唯子不報”中之“子”主謂女子子。清張爾岐(1612—1678)《儀禮鄭注句讀》:“'唯子不報’者,子爲父母三年,女子適人自當服期,不得言報,餘人則皆報也。”[49]與李如圭説基本相同。姚際恒(1647—約1715)《儀禮通論》:“'何以言唯子不報也?女子子適人者,爲其父母期,故言不報也。’此四句,單指女於父本期之不得爲報言,而子於父三年之不得爲報,益不待言矣。此章言期,不言三年,故傳唯以女子明之,而略男子。意蓋如此。鄭氏曰'傳唯據女子,似失之’,此不善會文義也。”[50]姚氏在李如圭説之基礎上,使其義更加明晰。盛世佐《儀禮集編》:“男子爲父斬,不在報中明矣。女子子適人者爲其父之服與其餘十人同,嫌亦在報中,故辨之。鄭譏傳失,蓋未達斯意也。上經雲'姑姊妹女子子適人無主者,姑姊妹報’而不及女子子,是女子子不在報中之證。”[51]衚承珙(1776—1832)《儀禮古今文疏義》:“經文渾括,'唯子不報’自兼男女言之,傳以同服相爲之謂報,子爲其父母三年,無疑於期之報,故獨舉女子子適人者爲其父母自當期,不因其父母哀其嫁於大夫而無主爲之加服,而迺服期以報,故曰:'女子子適人者,爲其父母期,故言不報也。’此於經文自是專明一義,鄭以經文'唯子不報’必兼男女,而後世父母、叔父母、崑弟、崑弟之子、姑姊妹無主者爲大夫命婦者,此十人於大夫之子相報服期始截然分明。況傳以'不報’主謂女子子,而又雲'其餘皆報’,雖皆指兩相服期者爲報,而文義嫌於以子亦爲報,故鄭駁之。”[52]衚承珙似又替鄭玄廻護,意在説,鄭氏之説、傳與王肅之説,都有道理,並不矛盾。衚培翬《儀禮正義》:“賈疏雲:此言大夫之子爲此六大夫、六命婦服期不降之事,並是應降而不降……李氏雲:案下章大夫爲世父母、叔父母、子、崑、弟、崑弟之子爲士者大功,則其爲大夫者期矣;大夫爲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大夫者大功,則其無主者亦期也。今案:……大夫之子從父降旁親一等,於世、叔父、子、崑、弟、崑弟之子之爲士者、世叔母之爲士妻者皆服大功,今以其爲大夫命婦,尊與己父同,故服期;姑、姊、妹、女子子出嫁降大功,適士又降小功,今以其爲大夫妻,尊同,但降大功,又以其無主而憐之,加一等,故服期也。此大夫之子從大夫而服,經不見大夫者,舉大夫之子以包之也。萬氏斯同以大夫之子爲適子,盛氏謂兼適庶。章氏平雲:《雜記》雲:大夫之適子服大夫之服,不得概之庶子。此經從服,則適庶同。……又此'子’敖氏以爲不別適庶,盛氏謂是衆子,非長子……盛説是也。……'何以期也?’謂此六大夫、六命婦之服本皆宜降大功,今不降而服期,故問也。……程氏又雲:……下經大夫爲世父母諸人爲士者服大功,人數正與此同……'唯子不報,男女同不報爾,傳以爲主謂女子子,似失之矣’者,鄭謂經中'子’字兼男女言,與傳異義,故駁傳。王氏肅雲:姑姊妹本大功,今以無主爲之期,故亦報己以期;女子子亦大功,今以無主爲之期;女子子本爲父母期,今雖具報,自其本服,故曰'唯子不報’。雷氏雲:以報之爲言,二服如一,父母女子子適人無主者期,女子子適人亦爲父母期,與報相亂,故經別其非報也。案此二説皆專指女子子言,與傳同。徐氏乾學雲:經言'唯子不報’,傳獨以'女子子’釋之者,蓋言男子則子爲父三年,從無服期之禮,不待言而可見,惟嫁女爲父母期,而期原其本服,不得以報言,故經曰'唯子不報’。鄭氏迺謂'男女同不報’,而以傳之專言女子子者爲失,何其考之不精與!……今案:鄭氏以傳爲失,而後人又多申傳以駁鄭,似爲定論矣,及閲衚氏之説而知傳'其餘皆報’一語自呈罅漏。蓋女子子適人爲父期是本服,非報,子爲父三年亦非報,況經明言'子’,不言'女子子’,謂言子兼女子子可也,謂言子不兼子不可也。衚氏此言,深有功於經……”[53]此引可見徐乾學譏鄭玄最不畱情麪,而衚承珙、衚培翬則又有廻護鄭玄之傾曏。

史應勇|《儀禮·喪服》鄭玄、王肅注比勘發微(上),圖片,第6張

《禮記》,中華書侷

11. 丈夫、婦人爲宗子、宗子之母、妻。傳曰:“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者,尊祖之義也。宗子之母在,則不爲宗子之妻也。”

鄭注:“婦人,女子子在室及嫁歸宗者也。宗子,繼別之後,百世不遷,所謂大宗也。”[54]

王注:“此謂族人無復五屬者反爲其宗子服也。”(《通典》卷九十《禮》五十)[55]

應勇案:賈疏:“……言'丈夫、婦人’者,謂同宗男子、女子皆爲大宗子並宗子母、妻齊衰三月也。○注'婦人’至'大宗也’○此經'爲宗子’,謂與大宗別高祖之人,皆服三月也。案斬章'女子子在室’及女'反在父室’者,又不杖章中歸宗婦人爲當家小宗親者期,爲大宗疏者三月也。雲'宗子,繼別之後’者,案《喪服小記》及《大傳》雲'繼別爲大宗’,又雲'有五世則遷之宗’,小宗有四是也;有'百世不遷之宗’,'繼別爲大宗’是也。雲'所謂大宗也’者,即上文'大宗者,尊之統’是也。……'宗子之母在,則不爲宗子之妻服也’者,謂宗子父已卒,宗子主其祭,《王制》雲'八十齊喪之事不與’,[56]則母七十亦不與,今宗子母在,未年七十,母自與祭,母死宗人爲之服;宗子母七十已上,則宗子妻得與祭,宗人迺爲宗子妻服,故雲然也。必爲宗子母、妻服者,以宗子燕食族人於堂,其母、妻亦燕食族人之婦於房,皆序以昭穆,故族人爲之服也。”[57]今楊天宇《儀禮譯注》隨文釋義,未別“丈夫、婦人”之具體意義,籠統譯作“同族同宗之男子、婦女”[58],與賈疏所謂“同宗男子、女子皆爲大宗子,並宗子母、妻齊衰三月也”一句郃。然賈疏釋鄭注又曰:“此經'爲宗子’,謂與大宗別高祖之人,皆服三月也。”則似與王肅所謂“族人無復五屬者”義同。然則鄭注“丈夫、婦人”一詞與王肅注無不同也。至於“宗子”一詞,王肅未見不同解,亦當與鄭同。此處是依賈公彥疏義定鄭與王注之同與不同,其中是否賈疏綜郃了王肅之注文而疏鄭注,不得而知。如果真的賈疏以王注義疏鄭注,也至少説明在賈疏的理解中,鄭與注義無不同也。鄭謂“宗子,繼別之後,百世不遷,所謂大宗也”。此在《喪服小記》、《大傳》有解。今《禮記·大傳》文:“別子爲祖,繼別爲宗,繼禰者爲小宗,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百世不遷者,別子之後也。宗子繼別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遷者也。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喪服小記》文:“別子爲祖,繼別爲宗。繼禰者爲小宗。有五世而遷之宗,其繼高祖者也。是故祖遷於上,宗易於下。”兩段文字大略相同。據楊天宇注,別子,指諸侯國君庶子,因衆庶子別於嫡長子,故稱別子。諸侯由嫡長子繼承君位,庶子則爲卿大夫,分出去別立新宗,爲新宗的始祖,故雲“別子爲祖”。別子所立新宗,世世代代由嫡長子繼承,百世不遷,永爲新宗族的大宗,即所謂“繼別爲宗”。而別子的庶子又分出去另立新宗而爲士,士又由其嫡長子繼承,爲其同父兄弟所宗,是爲小宗。禰,父也,即別子的庶子而分出去爲士者。所謂“五世則遷之宗”,即指小宗。小宗爲別子的庶子,而庶子又有庶子,如此分衍下去,則有無數的小宗,故又規定,除大宗百世不遷,小宗下傳超過五代,就不再爲族人所宗,族人另有所近者爲其宗,此所謂“五世而遷之宗,其繼高祖者也。是故祖遷於上,宗易於下。”[59]衚氏《正義》:“馬氏雲:丈夫、婦人,謂一族男女皆爲宗子、母與妻。王氏雲:此爲族人無復五屬者反爲其宗子服也。李氏雲:宗子有君族之道,故族人皆爲齊衰三月,其在五屬之內,則三月之後自以本服終之。……蔡氏雲:大宗至尊,五屬之外皆服齊衰三月,其在五屬中者,緦麻之親服齊衰三月而除;若大功小功之親,則既服齊衰三月,迺受以大功小功之衰以足其月數而止。今案:丈夫、婦人,馬以一族男女言之,則不問五屬內外皆爲宗子服也。王氏專指五屬外言,非。”衚氏不信王肅五屬外之説,似不妥,因爲五屬之內爲宗子自有服,當與此齊衰三月不同。“褚氏雲:婦人,當依注指本宗女子言。……敖謂……此服專爲宗子而制,不問親疏尊卑及無服者皆服,嫂叔無服,爲宗子及母、妻則當服矣。敖謂無服亦非。江氏筠雲:先王制禮服窮四世,獨於宗子雖絶屬亦爲之服者,以尊祖敬宗之義大,不可拘以此限也。嫂叔之不爲服,特以遠嫌耳。尊祖之義既非親盡所得而奪,又豈遠嫌所得而奪乎?又雲:案鄭論五屬之內與宗子有期之親者,服齊衰期,其大功小功俱先服齊衰三月,卒哭迺受功衰,緦麻則與絶屬者同齊衰三月。然則嫂叔既無服,不論親疏俱宜同齊衰三月。”江筠之説實與王肅五屬之外説同。

12. ……曾祖父母。傳曰:“何以齊衰三月也?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

鄭注:“正言小功者,服之數盡於五,則高祖宜緦麻,曾祖宜小功也。據祖期,則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也。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則曾孫、玄孫爲之服同也。重其衰麻,尊尊也;減其日月,恩殺也。”[60]

王注:“祖父周,則曾祖大功。而傳以小功爲説者,服本以周爲正,父則倍之,故再周,祖亦如焉,故服周。曾祖恩輕,加所不及,正當小功,故傳曰以小功言之耳。傳言'小功者,兄弟之服’,是據祖父而言也。從祖祖父、從祖父、從祖崑弟,此三者,其親皆從祖父而來也,而己皆爲之小功;從祖崑弟同與己爲兄弟之族,而從祖父與己父爲從父兄弟者也,從祖祖父則與己祖父爲兄弟,故曰'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祖父兄弟小功之服服祖父之尊者,故曰'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通典》卷九十《禮》五十)[61]

應勇案:賈疏:“曾、高本郃小功,加至齊衰,故次'繼父’之下。此經直雲'曾祖’,不言高祖,案下緦……是以此注亦兼曾、高而説也。若然,此曾祖之內郃有高祖可知,不言者,見其同服故也。○'傳曰’至'尊也’○雲'何以齊衰三月也’者,問者怪其三月大輕,齊衰又重,故發問也。雲'小功者,兄弟之服也’,案下記傳雲凡'小功已下爲兄弟’,是以雲'小功者,兄弟之服也’。雲'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者,傳釋齊衰之意也。○注'正言’至'殺也’○雲'正言小功者,服之數盡於五’者,自斬至緦是也。雲'則高祖宜緦麻,曾祖宜小功也’,據爲父期而言。故《三年問》雲:'何以至期也?曰:至親以期斷。是何也?曰:天地則已易矣,四時則已變矣,其在天地之中,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彼又雲:'然則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爾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是本爲父母加隆至三年,故以父爲本,而上殺下殺也。是故言爲高祖緦麻者,謂爲父期,爲祖宜大功,曾祖宜小功,高祖宜緦麻。又雲'據祖期’,是爲父加隆三年,爲祖宜期,'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故鄭雲'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此鄭揔釋傳雲'小功者,兄弟之服’,其中含有曾、高二祖而言之也。又雲'則曾孫、玄孫爲之服同也’者,曾祖中既兼有高祖,是以雲曾孫、玄孫,各爲之齊衰三月也。”[62]衚氏《正義》:“……袁氏準雲:《喪服》爲曾祖父母齊衰三月,自天子至於士,一也。祖期,則曾祖大功,高祖小功,而雲三月者,此通遠祖之言也。今有彭祖之壽、無名之祖存焉,十代之祖在堂,則不可以無服也。郯子曰我高祖少皥摯之立也,非五代祖也。蒯瞶禱康叔自稱曾孫,非四代之祖孫……沈氏括雲:《喪服》但有曾祖、曾孫而無高祖、玄孫,先儒以謂服同曾祖、曾孫,故不言,可推而知。或曰:經之所不言,則不服。皆不然也。曾,重也。由祖而上者皆曾祖也,由孫而下者皆曾孫也。……苟有相逮者,則必爲服喪三月。故雖成王之於後稷,亦稱曾孫。而祭祖祝文無遠近皆曰曾孫……自孫之子而下事先祖皆稱曾孫……又雲:曾祖父母,齊衰三月。而不言曾祖父之父母,非經之脫漏也,蓋以是而推之矣。凡人祖孫相見,其得至於五世者鮮矣。人之壽以百年爲限,故服至五世而窮。苟六世而相見焉,其服不異於曾祖也……而知曾祖之名統上世而言之矣。盛氏雲:……又曾孫之子爲玄孫,玄孫之子爲來孫……仍孫之子爲雲孫。自玄孫而下五世,各有名稱。而宗廟之中自孫之子而下皆稱'曾孫’者,不唯義取於重,且以玄、來等皆疏遠之名,故不稱也……顧雲'苟六世而相見焉,其服不異於曾祖’,是也……今案:經不言高祖之服。鄭氏謂與曾祖同服。後儒推之謂曾、高而上,苟有相及者皆服齊衰三月……唐貞觀中,魏徵奏高祖、曾祖舊服齊衰三月,請加爲齊衰五月。《開元禮》:曾祖父母齊衰五月,高祖父母齊衰三月。硃子謂未爲不可,然非制禮本意。○正義曰:言'何以’者,怪其三月太輕,齊衰又重,故發問也。'小功者’以下,答辭。古人通謂外姻爲兄弟,而喪服小功以下,外姻之服亦在焉,故名其服爲兄弟之服。下傳雲'小功以下爲兄弟’是也。江氏筠雲:大功迺同財之親,小功系兄弟之服。是五服中親疏一界別也。敖氏謂大功亦爲兄弟服,非也。今案:兄弟之服止可施於旁親,故不敢以服至尊而服齊衰三月也。至尊,謂曾祖父母,義詳前章……注雲'正言小功者,服之數盡於五,則高祖宜緦麻,曾祖宜小功也’者,此鄭以五服之數推言之,謂曾祖宜小功,以釋傳言小功之義也。案《三年問》雲:至親以期斷。是期爲父正服。由是推之,祖宜大功,曾祖宜小功,高祖宜緦麻也。雲'據祖期,則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也,曾祖、高祖皆有小功之差,則曾孫、玄孫爲之服同也’者,此鄭因經未言高祖,故又推言之,以明高祖與曾祖同服之義。蓋父之服,加隆至三年,祖亦加至期,由是推之,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也。是皆有小功之差,故其服宜同也。下緦麻章注雲:'族祖父者,亦高祖之孫,則高祖有服明矣。’此鄭明高祖有服之義也。近程氏瑤田著《喪服足徵記》謂高祖、玄孫無服,《喪服》經不言高祖、玄孫者,不制服也。其説以《大傳》'四世而緦’數語爲據,雲四世而緦服之窮也,謂曾孫緦麻,服至此而窮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謂己爲玄孫,無服,但以袒免行事。張氏履辨之雲:逮見高祖,即以服曾祖齊衰三月者服之;逮見玄孫,即以服曾孫緦麻者服之。經不著,可推而知也。……。其言甚繁,不具録。要以張氏之説爲正。雲'重其衰麻,尊尊也;減其日月,恩殺也’者,以曾祖宜小功五月,今易爲齊衰,是重其衰麻,所以尊至尊也;易爲三月,是減其日月,見恩稍殺也。敖氏雲:日月雖減於小功,而衰麻之屬,實過於大功,且專爲尊者之服,是以日月之多寡有所不計。禮有似殺而實隆者,此之謂歟?沈氏彤雲:王志長疑曾祖減至三月,高祖同服,殊未安。案……若高祖之本服緦,月數已無可降,而緦又不敢以服至尊,禮窮則同,與曾祖皆服齊衰三月宜也。……又雲唐《開元禮》增曾祖爲五月……失輕重之義矣。吳氏廷華雲:期年天道一大變,三月天道一小變,其義相似,故齊衰之服惟期與三月,祖期則高、曾自應三月,此理之確,不可易者。方氏苞雲:……。以上諸説皆發明鄭義者也。王氏肅雲:'祖期,則曾祖大功,而傳以小功爲説者,服本以期爲正,父則倍之,故再期,祖亦如焉,故服期。曾祖恩輕,加所不及,正當小功,故傳以小功言之耳。傳言“小功者,兄弟之服”,是據祖父而言也。從祖祖父、從祖父、從祖崑弟,此三者,其親皆從祖父而來也,而己皆爲之小功。從祖崑弟固與己爲兄弟之族,而從祖父與己父爲從父兄弟者也;從祖祖父則與己祖父爲兄弟,故曰“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祖父兄弟小功之服服祖父之尊者,故曰“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徐氏乾學雲:王説非也。此所雲小功者,非指小功五月之期,迺指小功衰裳之服也。蓋謂小功佈衰裳之服,迺兄弟之服,不可以加至尊,故用齊衰。觀傳文三'服’字,其義了然。今案:王以從祖祖父、從祖父、從祖崑弟三者釋兄弟之服,説殊迂曲,徐氏駁之是矣。”[63]此條亦符郃王注補鄭注未備例。鄭注的內容主要解釋爲何“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王注則補何謂“小功者,兄弟之服也”。鄭注基本沒有涉及小功何以是“兄弟之服”的問題,衹重點説明“重其衰麻,尊尊也;減其日月,恩殺也”,即爲何曾祖父母之服,服之等級偏高,而服之期限又偏短。雖然清代徐乾學認爲王肅之解“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確,但從注例角度説,王肅是在補鄭注之未備。

史應勇|《儀禮·喪服》鄭玄、王肅注比勘發微(上),圖片,第7張

《儀禮正義》,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注釋:

[1]此20條是用清人輯佚出的王肅《喪服》注與傳世鄭玄《喪服》注文相對勘後得出的。先前拙著《鄭玄通學及鄭王之爭研究》(成都:巴蜀書社,2007年)在進行此種初步對勘時,共得鄭、王《喪服》注文可對應比勘者21條。此次進行進一步細化研究時,又參證了臺灣經學史研究者李振興《王肅之經學》(臺灣嘉新水泥公司文化基金會研究論文第366種,1979年。下引同)中的王肅《喪服》注條目。李振興統計出王肅《喪服》注共23條(《王肅之經學》,第569—586頁),但有的條目上下文連貫,難以分而述之,故筆者有所郃併。還有一條需作出特別説明:李振興《王肅之經學·儀禮喪服經傳王氏注佚文》所輯“士庶子”一條列在經文“庶子爲父後者爲其母”下,經重核《通典》原文,所引王肅“士庶子”三字本在正文“周制:庶子在父之室則爲其母不禫”下,似與《喪服》經文“庶子爲父後者爲其母”有所不同,列於其下不妥,故此條本文刪去不録。這樣,本文共得《喪服》鄭、王注文可對應比勘者20條。

[2]以下20條《喪服》篇之經、傳、鄭注文字,均以新刊之王輝整理本《儀禮註疏》(張豈之主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下引同,簡稱“王輝整理本”)爲據,然其引文之標點,則筆者或有不同,文責自負。王肅注文並參馬國翰輯佚本、李振興《王肅之經學·儀禮喪服經傳王氏注佚文》,並重核王輝整理本《儀禮註疏》及《通典》等相關原出処。此條王肅注見於(唐)杜祐《通典》卷八十七《禮》四十七“五服成服及變除附”條,中華書侷1984年影印本,第477頁。李振興《王肅之經學》引作“削爲四方”,“分”誤作“方”。

[3]王輝整理本《儀禮註疏》,第862—868頁。

[4]參王鍔著《三禮研究論著提要(增訂本)》,蘭州:甘肅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133頁。(下引同)

[5]王鍔著《三禮研究論著提要(增訂本)》,第125頁。

[6]見《鄭氏佚書》九,清光緒十四年浙江書侷刊本。

[7]見《漢魏遺書鈔·喪服變除》,嘉慶三年刻本。

[8]“王肅以爲絞帶如要絰馬鄭”,阮校雲:《通解》、《要義》同,毛本“馬”作“焉”,屬上句。見王輝整理本《儀禮註疏》,第880頁。

[9]王輝整理本《儀禮註疏》,第862—870頁。

[10]王輝整理本《儀禮註疏》,第870頁。

[11]王輝整理本《儀禮註疏》,第1240頁。

[12]李振興《王肅之經學》,第572頁。

[13]《通典》卷八十八《禮》四十八“嫡孫持重在喪而亡次孫代之議”條,第484頁。

[14]王輝整理本《儀禮註疏》,第892頁。

[15](清)衚培翬《儀禮正義》卷二十一,(清)楊大堉補,影印南京圖書館藏清木犀香館刻本,收入《續脩四庫全書》經部禮類第92冊,第372頁。(下引同)

[16]楊天宇《禮記譯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553—554頁。(下引同)

[17]“疏以名衰,輕乎斬也”,原商務印書館萬有文庫十通本《通典》引“縗”作“哀”,“斬”作“輕”,誤;玆以四庫本《通典》校正。

[18]《通典》卷八十七《禮》四十七“五服成服及變除附”條,第477頁。

[19]“以輕於斬”,阮校雲:陳、閩俱作“輕於斬衰章”。見王輝整理本《儀禮註疏》,第921頁。

[20]王輝整理本《儀禮註疏》,第899頁。

[21]李振興《王肅之經學》,第574頁。

[22]衚培翬《儀禮正義》卷二十一《喪服》,第373頁。

[23]詳《通典》,第488—508頁。

[24]王輝整理本《儀禮註疏》,第909頁。

[25]李振興《王肅之經學》,第574頁。

[26]衚培翬《儀禮正義》卷二十一,第381頁。

[27]《通典》卷九十《禮》五十“齊衰不杖期”條,第491頁。

[28]參李振興《王肅之經學》,第575頁。

[29]衚培翬《儀禮正義》卷二十二,第382頁。

[30]“特”,原作“持”,黃刊嚴州本作“特”,徐本作“服”。阮校雲:徐本、《要義》俱作“特”,毛本、《通解》作“服”,《通典》、《集釋》作“持”。今按阮本誤從張敦仁本,而張本又誤從《集釋》,而阮雲徐作“特”亦誤改,今據嚴州本改。見王輝整理本《儀禮註疏》,第929頁。

[31]“各如其親之服”,阮校雲:《通典》“服”下有“服之”二字。見王輝整理本《儀禮註疏》,第929頁。

[32]“遂之期”,阮校雲:《要義》同,毛本、《通解》“遂”下有“爲”字。見王輝整理本《儀禮註疏》,第929頁。

[33]王輝整理本《儀禮註疏》,第921頁。

[34]衚培翬《儀禮正義》卷二十二,第389頁。

[35]詳見《通典》卷九十《禮》五十“齊衰不杖期”章,第491頁。

[36]“凡六命夫”,阮校雲:“命”,《通典》作“大”。按經傳皆以“大夫”與“命婦”對言,此“命”字當依《通典》作“大”。今按疏亦作“大夫”,但下文又解釋“六命夫”是哪六種,故據文意,當以“命”字爲是。見王輝整理本《儀禮註疏》,第957頁。

[37]“傳以爲主謂女子子”,阮校雲:徐本、《通典》、《集釋》、《通解》、楊氏同,毛本作“傳唯據女子子”。見王輝整理本《儀禮註疏》,第957頁。

[38]“既以出降”,阮校雲:徐本、《通典》、《集釋》、《通解》同,與疏郃,毛本“以”作“已”,“降”下有“大功”二字,徐本、《集釋》俱無,與述注郃,《通典》、《通解》有,《通典》“大”上有“在”字。按以下句考之,則此句當依《通典》。見王輝整理本《儀禮註疏》,第957—958頁。

[39]“妻貴於室”,阮校雲:徐本、《通典》、《集釋》、《通解》同,毛本“妻”作“婦”。見王輝整理本《儀禮註疏》,第958頁。

[40]王輝整理本《儀禮註疏》,第938頁。

[41]《通典》卷九十《禮》五十,第491—492頁。

[42]楊天宇《儀禮譯注》,第312頁。

[43](清)鄭珍《鄭珍集》,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18頁。

[44](清)程瑤田《儀禮喪服文足徵記》四《報服舉例述》,影印清嘉慶刻通藝録本,收入《續脩四庫全書》經部禮類第95冊。

[45]刁小龍《喪服報服考述》,《中國文化研究》2002年春之卷。劉長安《試論〈儀禮·喪服〉中的“唯子不報”》,《中國哲學史》2012年第4期。

[46]劉長安《試論〈儀禮·喪服〉中的“唯子不報”》,《中國哲學史》2012年第4期。

[47]王輝整理本《儀禮註疏》,第938—939頁。

[48](宋)李如圭《儀禮集釋》卷十七,影印文淵閣四庫本。

[49](清)張爾岐《儀禮鄭注句讀》卷十一,影印文淵閣四庫本。

[50](清)姚際恒《儀禮通論》,陳祖武點校,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第376—377頁。

[51](清)盛世佐《儀禮集編》卷二十三,影印文淵閣四庫本。

[52](清)衚承珙《儀禮古今文疏義》卷十一,影印清道光五年求是堂刻本,收入《續脩四庫全書》經部禮類,第91冊。

[53]衚培翬《儀禮正義》卷二十二。

[54]王輝整理本《儀禮註疏》,第942—943頁。

[55]《通典》卷九十《禮》五十“齊衰三月”章,第492頁。

[56]“八十齊喪之事不與”,阮校雲:《要義》同,毛本、《通解》“喪”作“衰”。按《王制》是“喪”字,《通解》非也。按:“不與”,今《王制》作“弗及”。見王輝整理本《儀禮註疏》,第959頁。

[57]王輝整理本《儀禮註疏》,第943頁。

[58]楊天宇《儀禮譯注》,第317—318頁。

[59]詳見楊天宇《禮記譯注》,第548—549頁。

[60]王輝整理本《儀禮註疏》,第946頁。

[61]《通典》卷九十《禮》五十“齊衰三月”章,第493頁。

[62]王輝整理本《儀禮註疏》,第946—947頁。

[63]衚培翬《儀禮正義》卷二十三,第404—405頁。

編輯:硃詠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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