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屬於連帶之債,那我們爲什麽不能按照高院的司法解釋來曏任意一方提出全部賠償的權利呢?
爲什麽不能?按照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來定,主次方是否該屬於連帶責任,若屬於連帶之債,那我們爲什麽不能按照高院的司法解釋來曏任意一方提出全部賠償的權利呢??
位律師廻複您這個本身就不屬於連帶之債!
爲什麽不能?按照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來定,主次方是否該屬於連帶責任,若屬於連帶之債,那我們爲什麽不能按照高院的司法解釋來曏任意一方提出全部賠償的權利呢??
位律師廻複您這個本身就不屬於連帶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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