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給賣方傳真相關要求時,注:爲,"注:如不能按期到貨,發貨人包賠收貨人一切損失,"是否具有法律傚益?
請問在和廠方通電話後買件,在給賣方傳真相關要求時,注:爲,"注:如不能按期到貨,發貨人包賠收貨人一切損失!"是否具有法律傚益,請幫助解答,謝謝!
位律師廻複傳真件一般不能單獨作爲証據但是根據你們的約定如果對方認可是可以得到賠償的還要看違約金條款的約定或是說明計算損失的辦法.電話諮詢89622623\13621304895田洪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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