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男友從辦了結婚証開始感情與越來越糟,甚至他把結婚証都撕了!婚禮沒擧行就分了!是2003年末辦的2004年初分的到現在也沒在一起!沒同居沒孩子沒才産!我的戶口在南方他的戶口在北方!在北方領的証!他不同意離婚但我很著急!我是不是一定要去北方起訴他?還有別的辦法嗎?因我去一次太遠了,所以如果起訴,我要準備什麽嗎?用什麽方法呢?
位律師廻複你如起訴要求離婚,要到你男友戶口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訴訟。但如你男友在其他地方居住一年以上,你可到該地法院起訴。需要帶上你的身份証件及結婚証。他不同意離婚的話,法院一般情況下可能不一定支持你的訴請。你在該判決生傚六個月後再提,方支持。
0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