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母不肯放棄工作來照顧父親,請問繼母和兒子分別應該承擔那些義務?
我先說說我的家庭情況,我父親在35年前結婚生1女2子(女兒送人)後父母在25年前離異後和繼母結婚至今無子女,期間已有8-9年之多2人未生活一起,現父親無自理能力而且大小便失禁。現在繼母健康有工作能力。現在繼母要求2個兒子和她共同承擔而小兒子要求繼母放棄工作來照顧父親在生活費用2個兒子分擔點(父親有退休金),繼母不肯放棄工作來照顧父親。請問繼母和兒子分別應該承擔那些義務?(注:2兒子經濟較差)
位律師廻複你繼母可以選擇支付費用來扶養,也可以選擇自己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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