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爲証據嗎?
協議書
甲:張
乙:李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協議
一:甲不能和乙分手,如分手乙就跳樓自殺。一切後果與甲無關。
二:如甲不經乙同意不許結婚,不許養私生子,不準濫交異性朋友,不亂搞異性朋友。
三:乙的私生女必須認甲爲父親,私生女接受甲爲父親
四:如甲和他人結婚。跳樓自殺。
2007.1。2
張
李
請問這份協議書,可以作爲証據嗎?如果可以的話,那協議書是否形成威脇,強迫之下甲寫下的欠條。那
以此証明甲所寫欠條無傚?還得要有其他佐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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