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初母親單位分房,我們要了套舊的兩居室,預交了兩萬房費後拿到鈅匙卻進不了門,原房主防盜門和室內裝飾說不要了,讓我們給些補償金,但價格一直沒協商好,而東西我們不要他也不拆走,至今沒有結果,因有裝脩期限又近年關,其他家都已快裝脩完了,沒有時間久等,單位也沒法解決問題,想請問如果我們要房子(因爲房子已經交錢分給我們應該就是我們的),能否先告知單位,然後自行開門進入?如果退房,能否提出賠償要求?責任應該是單位和原房主都承擔嗎?
位律師廻複既然是你們分的房,補償金你們沒有義務給,你可以要求他把裝飾移走,但不能破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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