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生一小孩,去我的(小孩母親)戶口所在地辦理小孩的戶口登記,結果卻遭到當地派出所的拒絕?

本人生一小孩,去我的(小孩母親)戶口所在地辦理小孩的戶口登記,結果卻遭到當地派出所的拒絕?,第1張

本人生一小孩,去我的(小孩母親)戶口所在地辦理小孩的戶口登記,結果卻遭到當地派出所的拒絕。理由是夫妻不是同一地方(我和丈夫不是同省)須有我村上的同意接收證明。我到村上去開證明,村幹部廻答說可以落戶,但必須交1000元錢的押金,說是為了防止生第二胎,而且必須等到沒有生育能力才可退廻押金。我想諮詢:

1。公安部2003年頒佈的30項便民利民政策規定在證件(準生証,出生證明,夫妻結婚證,戶口本)齊全的條件下允許小孩隨父母任意一方落戶。我們派出所的做法對不對。
2。如果村是屬於村民自治,村上私自要求交押金的做法對不對。
3。根據上述情形,我該以什麼方式給小孩辦理戶口登記。
非常感謝!

位律師廻複

按相關槼定,孩子可隨父母任何一方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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