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女方爲達到要錢的目的,聲稱要將孩子送廻,請問,女方的這種做法對嗎,男方該怎麽辦?

現在女方爲達到要錢的目的,聲稱要將孩子送廻,請問,女方的這種做法對嗎,男方該怎麽辦?,第1張

雙方於1988年結婚,1989年有了孩子,1990年離婚,離婚時孩子本被判給男方撫養,後女方一再堅持要求撫養孩子,雙方就自行協商,將孩子交由女方撫養,女方提出不要男方提供孩子所需的教育費,生活費等,且簽了一份協議,現在女方爲達到要錢的目的聲稱要將孩子送廻請問,女方的這種做法對嗎?男方該怎麽辦?

位律師廻複

女方可以要求變更撫養.男方也可以依據協議主張小孩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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