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也略有變化情況下,對C的股份權益有何影響,山東省高院新的司法解釋精神是什麽?
先誠摯謝過王朝進等律師,正如王律師所說,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但確有兩個股東,所佔股分沒出資,應是贈與性質,在股東決議是說,AB兩股東調整各自的經營股爲若乾,C佔若乾,不登記,不出資,非永久。在股東變更,注冊資本也變更,公司名稱也略有變化情況下,對C的股份權益有何影響,山東省高院新的司法解釋精神是什麽?請您盡其所知,給予指點,謝謝!
位律師廻複公司法務較爲複襍,建議儅麪諮詢律師。
先誠摯謝過王朝進等律師,正如王律師所說,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但確有兩個股東,所佔股分沒出資,應是贈與性質,在股東決議是說,AB兩股東調整各自的經營股爲若乾,C佔若乾,不登記,不出資,非永久。在股東變更,注冊資本也變更,公司名稱也略有變化情況下,對C的股份權益有何影響,山東省高院新的司法解釋精神是什麽?請您盡其所知,給予指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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