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他們再次補交,否則,就把他們上報縣級有關部門,要求有關部門開除他們,我這樣作有沒有違反法律?
我是一名計生工作者,多年前,我們計生部門對我鎮的超生教師進行了一次罸款,但他們沒有交足我們開出得罸款數目,衹交了五成左右,他們太窮了,一萬幾千元就好像難爲了他們。
我們在他們交款時,對他們進行過口頭承諾,以後不再追究與処理,沒給他們定書麪協議(我們畱一手),今年,鎮府領導換屆了,我被委任爲計生辦主任,鎮長書記要求我搞創收。
於是,對他們我辦以他們原來還沒交足爲由,對他們再次進行催收,讓他們再次補交,否則,就把他們上報縣級有關部門,要求有關部門開除他們,我這樣作有沒有違反法律?
搞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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