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可以要求其房産公司另補發票給我們,這個發票能不能成爲我們將來換房算成本的依據?
我想諮詢一個問題:我老公工作的單位,公司與職工簽訂了一份協議,如購本集團下屬房産公司開發的房子,可以便宜幾萬元,但必須要求其員工工作滿十年。我們購房後,拿到的發票金額是已經便宜後的縂額,同時要求我老公另外寫了一張借條,金額就是優惠的房款。現我老公想跳槽(沒滿15年),他們單位要求我們付其優惠的房款,我想問我們應該怎麽辦?
(如果我們付了,可不可以要求其房産公司另補發票給我們!這個發票能不能成爲我們將來換房算成本的依據?)
從現有材料看,你還真得支付這筆款補發票的可能性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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