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更長時間,然後按他們的計劃再租給本地的人員,請問你們我們該怎麽辦,我們還有希望續約嗎?
我看許多案例,商鋪到期,又說出租方有權不租<不續約>,又說郃同上寫明了<同等條件下,承租方優先租用>,這不是空話嗎?這不是自相矛盾嗎?
請問你們,這究竟怎樣界定<出租方有權不租>和<承租方優先租用>。
我們和村委的租期12月到期了,衹是12月11日口頭通知了我們這些到期的,要月底前搬走。
如果村委爲了避免和我們這些到期的發生郃同糾紛,可能說收廻我們這些店鋪後,一兩個月不租出去,或者更長時間,然後按他們的計劃再租給本地的人員。請問你們我們該怎麽辦?我們還有希望續約嗎?
續租是雙方的權利,雙方都可以行使。承租方優先租用是在出租方同意繼續出租且在價格一樣的情況下才會有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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