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易物”銷售貨物的核算

“以物易物”銷售貨物的核算,第1張

“以物易物”銷售貨物的核算,第2張

以物易物是指以自産、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交換原材料或其他商品的銷售行爲。這種銷售行爲實際上是購與銷兩種行爲,交換雙方均應按貨物銷售進行會計核算,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企業在交換貨物時,按換取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增值稅額,借記“物資採購”、“原材料”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賬戶,按發出貨物應計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賬戶,按收取或支付的差價款,借記或貸記“銀行存款”等賬戶。
  例如,永明公司12月份以自産C産品換取原材料一批,原材料已騐收人庫,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76 000元,增值稅額12920元;發出C産品不含稅價款65 000元,增值稅額11 050元,另支付差價款12 870元。則會計処理如下:

  借:原材料 76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2 920

   貸:主營業務收人 65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1 050

     銀行存款 12 870

位律師廻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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