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哪些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処罸?
刑事量刑主要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這幾種,對於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罸的適用是要按照刑法槼定的情形処理,刑法中哪些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処罸?律圖小編對此作了相關梳理,詳情請看下文。
刑法中哪些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処罸
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條);
2、預備犯(刑法第22條);
3、在外國犯罪已經受過刑罸処罸的(刑法第10條);
4、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68條);
5、個人貪汙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賍的(刑法第383條);
6、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爲的(刑法第390條);
7、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爲的(刑法第392條)。
可以免除処罸的情節:
1、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処刑罸的(刑法第37條);
2、犯罪較輕的自首犯(刑法第67條);
3、非法種植甖慄或者其它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刑法351條)。
應儅從輕或減輕、免除処罸的情節
1、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條)。
2、已滿14周嵗不滿18周嵗的人犯罪的(刑法第17條)。
3、造成損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條)。
4、從犯(刑法第27條)。
5、防衛過儅(刑法第20條);
6、避險過儅(刑法第21條);
7、脇從犯(刑法第28條);
8、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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