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2月26號把她找到了,經過我了解她在9月份就和別的男孩結婚了,她的行爲是否屬於婚姻詐騙?
我經人介紹認識了一個女孩,她卻以戀愛和結婚爲由拿走了我一部(1300元)手機,借我現金2千元,在07年六月份她對我說八月份我們結婚,在七月底她又問我要了五千塊錢,說買首飾用 ,但是她拿到錢後,卻在八月中旬失蹤了,問她父母,她父母說到廣州去了。我12月26號把她找到了,經過我了解她在9月份就和別的男孩結婚了,她的行爲是否屬於婚姻詐騙?
位律師廻複你認爲她搆成詐騙,但是至少目前不屬於法律可以追究其責任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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