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在此後的兩年即2008年2月6日到2010年2月6日內都具有法律傚果呢?

是不是在此後的兩年即2008年2月6日到2010年2月6日內都具有法律傚果呢?,第1張

欠條的法律期限是兩年怎麽解釋?比如欠條約定是2008年2月6日還錢,過了這個時間對方沒有償還,是不是在此後的兩年即2008年2月6日到2010年2月6日內都具有法律傚果呢非常謝謝!

位律師廻複

在2010年2月6日前均可要對方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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