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在外沒有住房,女方外家也不在這個地方,攜帶兩個小孩的話,男方應如何支付離婚賠償費和撫養費?

雙方在外沒有住房,女方外家也不在這個地方,攜帶兩個小孩的話,男方應如何支付離婚賠償費和撫養費?,第1張

我們在領取結婚証前生了一女,領証後均因懷了兩次都是女兒做了兩次引産,最後又生了一女。現夫妻雙方感情破裂準備協議離婚。現住的房子是男方的自建房,小車也是在沒領結婚証(但已懷有女兒)時的産物,還有男方買下和出租在外的物業(年收入約15萬左右)等等。離婚女方是否享有分割以上財産(未領証前的財産)的權利?男方不想帶小孩,雙方在外沒有住房女方外家也不在這個地方攜帶兩個小孩的話,男方應如何支付離婚賠償費和撫養費?

位律師廻複

你好!原則上結婚以前取得的財産,是婚前財産,歸個人所有,婚後取得的財産,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処理財産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就是夫妻共同財産,歸雙方共同所有,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與義務!如果你有証據証明車也是你們同居期間買的,也可以要求作爲共同財産分割!北京律師祝永根電話:13141427548QQ:422829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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