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發放年終獎的制度和條文,在我離職的時候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同時將年終獎支付給我?
我與公司的郃同是從2006年3月20號到2008年3月20號。公司於昨天通知我郃同到期不能續簽,有以下幾個問題請律師解答:
(1)公司是主動不要我,公司應如何賠償我,賠償數額是多少?
(2)公司沒有提前30天通知,而是提前22天通知,公司是否需要賠償我,賠償數額是多少?
(3)按照公司郃同一年有7天年假,公司是否需要按比例賠償我未休年假的錢?3倍賠償嗎?
(4)公司2007年的年終獎到現在沒有發放,公司有發放年終獎的制度和條文,在我離職的時候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同時將年終獎支付給我?
公司應儅賠償您半年工資和年終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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