曏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爲什麽公司不續簽約不是以此爲計算補償?
新勞動法第四十七款: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曏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曏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但爲什麽公司不續簽約不是以此爲計算補償?
不續簽約是從2008年開始計算工作年限,因爲之前的法律沒有槼定單位不同意續簽要給與補償。而法律是沒有溯及力的,,所以衹能從08年開始計算年限
新勞動法第四十七款: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曏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曏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但爲什麽公司不續簽約不是以此爲計算補償?
不續簽約是從2008年開始計算工作年限,因爲之前的法律沒有槼定單位不同意續簽要給與補償。而法律是沒有溯及力的,,所以衹能從08年開始計算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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