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由我負她人身傷害的全部責任,如果否,而我又是她的唯一被告,我應該怎樣主張自己的權利呢?
原告在乘班車時,因交通事故受傷,班車付全責。在公司對原告按工傷処理後,原告將公司和我(駕駛人)以人身傷害告上公司所在地法庭被法院駁廻。現在,原告又到我的居住地法院將我(駕駛人)以人身傷害上告,法院已經受理,還沒有開庭,我想問我應該對她負人身傷害賠償責任嗎?如果有,是否由我負她人身傷害的全部責任?如果否,而我又是她的唯一被告,我應該怎樣主張自己的權利呢?
位律師廻複建議委托律師代理此案.工傷與人身損害不能重複賠償。詳情可來電聯系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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