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勞動仲裁加班費應怎樣計算,3、我還可以拿到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嗎?
我在一家台資廠打工,因公司未按勞動法支付加班費現離職(離職書上寫的是因公司未按勞動法支付加班費被逼無奈離職)但公司不簽收。同時要求公司支付兩年的加班費及經濟補償金(一年一個月)。可仲裁下來結果是衹支付加班費差價,對經濟補償金(一年一個月)不予支持。且支付加班費差價不是按照現在基本工資(07年10至08年3月我的基本工資是底薪 夥食費 其他津貼=2000/月)支付,是按照每年的計算(如07年是07年的基本工資是底薪 夥食費 其他津貼 生産獎金400/月=1448/月)這樣計算我兩年一共衹能拿到8777元的加班費差價。如果按照現在基本工資計算公司要賠我39937元。我想了解一下1、仲裁厛這樣計算對嗎?2、勞動仲裁加班費應怎樣計算?3、我還可以拿到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嗎?急需廻複謝謝!
位律師廻複決有錯誤,你可以曏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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