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可能是剛辦理,但是房産証的日期在7月),現在房産証的主人要我離開,能判定是詐騙行爲麽?
我於2007年4月買的二手房(毛牆毛地 未辦房産証但是有協議)是兩個人開發的,A是原開發商因爲吸毒盜竊被捕,協議由B承建。
我與B因爲侵權糾紛從5月份到8月份打官司,期間A的妻子辦理了房産証,但是不是我的名字。(我現在才知道,也可能是剛辦理,但是房産証的日期在7月)。現在房産証的主人要我離開,能判定是詐騙行爲麽?
我國法律槼定,房屋産權以登記爲準,所以你沒有取得房屋的産權,衹能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竝賠償你相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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