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是男方拿去的彩禮,有証人可以証明的,發票都在女方手裡,現在要離婚了,賠嫁物怎麽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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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
女方在登記結婚前所購買的賠嫁物品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産?錢是男方拿去的彩禮有証人可以証明的發票都在女方手裡,現在要離婚了,賠嫁物怎麽分割?

位律師廻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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