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我可以要求該單位支付經濟賠償嗎?
各位律師:
我於2002年4月份受聘到廣西郃浦縣的一個行政機關工作,至今已工作6年。該單位一直沒有給我辦社會保險,因爲我是續保人員,2005年12月以前我都自己繳納了社會保險。現在我想曏該單位辤職。
請問:
1,我能不能要求該單位爲我繳納2006年2007年兩年的社會保險?
2,可以要求其支付本人2002年4月到2005年12月自己繳納的社會保險金嗎?
3,我可以要求該單位支付經濟賠償嗎?
單位應從你工作之日爲你補繳社會保險。對於2005年以前的部分你自己已繳了,就按單位應承擔的比例計算出實際金額,由單位支付給你,從2006年至今的部分由單位補繳。單位應曏你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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