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未繳任何保險,現公司無明確理由要開除我,請問這種情況下我是否可以提出賠償要求,應該怎麽計算?
各位律師:
我是03年3月進宏全公司至05年3月做臨時工,每天15元,05年4月至07年2月爲郃同工,但未繳任何保險,現公司無明確理由要開除我,請問這種情況下我是否可以提出賠償要求?應該怎麽計算?
可以要求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以及額外經濟補償金我、賠償金。建議請律師協助。如您認可,請點擊採納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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