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女士:您好,現我請教關於對“動遷協議書”理解的難題,現我家在動遷後安置有“二套房”?
律師先生/女士:
您好!現我請教關於對“動遷協議書”理解的難題。
現我家在動遷後安置有“二套房”,其中一套房已由王玉蘭居住,另一套房則由李明、李嬌、李小兵居住。
但“動遷協議書”上的房屋承租人一欄顯示:
王玉蘭(安置人:李明、李嬌、引進:李小兵)
現有二種說法:
A方:王玉蘭認爲:自己名下擁有二套房的房産權。理由是:王玉蘭是唯一寫在了“括符”前,而其他三人都是被作爲“安置人”寫進了“括符”內。作爲“安置人”衹擁有居住權而不擁有房産權。
B方:“括符”內的李明、李嬌、李小兵則認爲:是他們與王玉蘭“共有”這二套房。理由是:動遷協議書上凡有名字的,則人均“共有”,王玉蘭盡琯寫在“括符”前,但“衹是一個代表”,無權安置“括符”內的人。
現僅就動遷協議書上的“表述”請教各位
謝謝!
不是很明白你說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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